董事会的一票否决制,如果少了这句话,就没任何作用了

现在企业并购和投资入股的情况越来越多,特别是针对哪些业绩良好、大股东有比较明确的上市意愿的公司,投资人都想拿到入股的份额,但毕竟天底下没有百分百的成功率,投资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都会和拟入股的公司股东签订有对赌内容的《增资协议书》。

投资人毕竟是真金白银地溢价入股到拟上市公司的,但毕竟是小股东,占股比例基本上都是在30%以下,有的投资人甚至占股不到10%,但无论占股多少,投资人都会要求在董事会占有至少一个名额。

董事会的一票否决制,如果少了这句话,就没任何作用了

投资人为了限制拟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自己的利益,基本上会对公司的一些行为进行限制,要求公司董事会对一些行为举措必须全体董事同意才能去做,也就是投资人在董事会享有“一票否决权”。

因为投资人毕竟占股很小,不可能在大股东不同意的情况下,力推某种议案获得董事会的同意,但投资人提名的董事,可以在董事会审议某些议案的情况下,对董事会议案予以一票否决。

拟上市公司也为了防止投资人捣乱,会要求投资人明确哪些议案要求董事会一致同意。

董事会的一票否决制,如果少了这句话,就没任何作用了

根据法眼扫描了解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投资人会要求以下议案“董事会一致同意”:

(1)再次增资扩股;

(2)变更公司形式;

(3)重大关联交易和内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4)修改公司章程;

(5)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6)董事会人数的增加或减少;

(7)员工股权激励方案;

(8)上市安排。

这样的要求会明确写在公司《章程》中,但现在已经发生了一些案例,导致投资人的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失去了意义。

那就是大股东在董事会否决了某些议案的情况下,召开了公司临时股东会,利用控制股东会的机会,让哪些被董事会否决的议案在股东会上审议通过。

董事会的一票否决制,如果少了这句话,就没任何作用了

虽然大股东的所作所为在道义上有点不合适,但法律上是行得通的,并不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出现这种导致“董事会一票否决”失去意义的情况,是投资人在设置保护自己权益的过程中,忽略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忽略了股东会的权限大于董事会的权限。

那如何制止大股东绕过投资人的“董事会一票否决权”的保护措施呢?很简单,投资人在《增资协议书》和《公司章程》中,在列举的“董事会一致同意”的议案后面,增加一段话:“上述议案被董事会否决后,不得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虽然只是增加了一句话,但让投资人的“董事会一票否决权”真的产生了效力,让大股东不能再利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漏洞损害投资人的利益。

大家说是不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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