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4日讯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宿迁汇检罚〔2022〕2号)显示,晋江市泉和仪器科技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违反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宿迁市中心支局对该公司警告,并处罚款683.18万元人民币。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晋江市泉和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是一家以从事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为主的企业。该公司大股东为庄金融,持股90%。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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