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花顺公告子公司APP异常未立即报告被警示 股价收红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9日讯 今日,同花顺(300033.SZ)股价上涨。截至收盘,同花顺报112.81元,涨幅1.26%,成交额6.76亿元,振幅4.56%,换手率2.23%,总市值606.47亿元。 

  昨日晚间,同花顺发布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同花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科技”)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同花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年10月28日上午,浙江监管局发现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同花顺”APP出现异常,同时在新浪微博等媒体出现舆情事件,对市场造成严重影响。网络科技公司未立即报告上述信息系统异常情况,在浙江监管局工作人员向网络科技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后,截至当日下午3时,网络科技公司仍未向浙江监管局报告此次信息系统异常的原因及处置情况。 

  网络科技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反映网络科技公司信息安全风险管理不到位。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网络科技公司釆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网络科技公司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相关规定: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人员、财务、技术管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可能无法持续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二)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存在明显缺陷,可能导致所服务的三家及以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发生信息系统运营异常、数据泄露、遭受网络攻击等情形; 

  (三)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期货市场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交说明材料,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在经营活动中无法持续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所列条件或者违反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注销备案。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被注销备案的,不得新增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保障存量信息技术服务正常运行、证券交易所上线新产品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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