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8日讯 (记者 李万祥)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继出台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司法保障意见后,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再次专门制定的又一部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
意见规定,对在创业板以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所涉有关证券民商事案件试点集中管辖,将证券发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一审民商事案件,指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为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意见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司法制裁措施。在刑事审判方面,提出支持依法加大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力度,并对依法从严惩治申请发行、注册等环节易产生的各类欺诈和腐败犯罪提出了具体举措;在民商事审判方面,重点围绕创业板信息披露特点,厘清不同责任主体对信息披露的责任边界,区分不同阶段信息披露的不同要求,严格落实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和证券中介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严格落实证券法确立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违法违规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民事赔偿款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时,其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意见以证券集体诉讼为中心,对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出了司法改革举措。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今年7月31日发布实施。意见立足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围绕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和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鼓励各级法院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证券代表人诉讼各项诉讼程序安排,并要求进一步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沟通协调。
此外,意见强调持续深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通过诉调对接、先行赔付等方式,健全“示范判决+委托调解”机制,及时化解证券纠纷,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