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浙江证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信建投证券钱栋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累计委托下单855笔,累计成交金额9,337.37万元,证券交易整体亏损,浙江证监局决定,责令钱栋杰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公告显示,钱栋杰时任中信建投证券余杭南大街营业部理财规划师(营销)。金某芬于2014年5月21日在中信建投证券余杭南大街营业部开立证券资金账户10****10,2014年7月10日开立上海普通证券账户A61****060和深圳普通证券账户011****051(以下并称“金某芬”证券账户)。2014年7月11日至2018年4月12日期间,钱栋杰私下接受金某芬的委托,操作“金某芬”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累计委托下单855笔,累计成交金额9,337.37万元,证券交易整体亏损。
“金某芬”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为金某芬的自有资金。钱栋杰与金某芬口头约定收益分配,未约定亏损承担。钱栋杰未实际获利。
以上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
钱栋杰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金某芬委托进行证券买卖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
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其本人系初犯,且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二是案涉证券交易亏损,没有违法所得,且后期已经认识到错误,没有继续交易。三是已履行法院判决向金某芬赔偿87万元。四是目前其处于半失业状态,经济困难,无力缴纳罚款。综上,当事人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浙江证监局认为,对当事人的量罚已经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系首次违法、未实际获利及案发后配合调查、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等情形,因此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浙江证监局决定,责令钱栋杰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