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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亿险资迎来重大利好!
10月10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优化整合险企投资管理能力、细化和明确险企开展各类投资业务标准、取消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等多个方面,对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据银保监会数据,截至今年5月末,险资运用余额已达19.69万亿。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是银保监会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提高保险机构自主投资决策效率意义重大。
优化险企投资管理能力
原有九项整合为七项
2009年,原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首次明确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无担保债券投资能力)和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标准。此后十余年中,投资管理能力已成为提升保险机构资产管理水平,增强保险资金运用效率和监管效能的有力工具。
然而,原有的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还存在部分投资管理能力设置不合理等问题。为此,本次印发的《通知》,对险企投资管理能力进行了优化整合,完善了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框架。
具体来看,本次《通知》合并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同类产品创新能力,将保险资管机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合并为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新增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调整后,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共有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股权投资管理能力、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等7类。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再设置股权、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
取消备案制度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另一方面,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事中事后监管,《通知》取消了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管理方式调整为公司自评估、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全面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
《通知》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前,须严格按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和信息披露,确保人员资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等满足能力标准,保险机构的董事会和合规部门应切实发挥作用。
此外,《通知》严禁险企不具备投资管理能力而开展相应投资活动,严禁在投资管理能力未持续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新增相关投资活动;明确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将信息披露细分为首次披露、半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项披露三类,严禁未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程序开展相关投资活动。
太平人寿总经理程永红认为,此次取消险企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管理,一方面可提升保险机构的投资决策效率,特别是对于只能通过委托投资的中小保险机构来说,自身投资管理能力的构建,将有力的提高机构的投资决策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保险机构的投资收益,减少委托部分的费用成本,提高运作效率。
有多大能力干多大事
细化各类投资能力要求
对于具体的投资资产管理,《通知》要求按照“有多大能力干多大事”的原则,细化和明确保险机构开展债券、股票、股权、不动产、衍生品运用等各类投资业务以及发行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的能力标准和监管要求,引导保险机构全面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印发后,银保监会将通过压实机构责任、加强监管检查、发挥监督合力等方式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投资管理能力是保险机构开展各类投资管理业务的前提和基础,保险机构开展投资管理活动必须具备相关投资管理能力。《通知》强调保险机构应当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明确要求保险机构董事会履行审计职责的专业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年就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情况进行审核,严禁未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程序开展相关投资业务,严禁不具备投资管理能力而开展相应投资业务,严禁在投资管理能力未持续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新增相关投资。
二是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力量。银保监会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建立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系统,制定了各类投资管理能力的信息披露及自评估报告模板,推进实现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涉及的组织结构、风险责任人、人员团队信息、制度及系统建设等披露要点的标准化,推动保险机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三是全面加强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罚。银保监会将按照从严检查、从严处理、处罚公开的原则,加大非现场监测和现场调查、检查力度,对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和自评估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监管,对于违规机构和主要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四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官方网站和相应行业协会网站详尽披露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和自评估情况,通过信息披露引导保险机构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对其投资管理能力的监督。
【来源: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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