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合同准则下,寿险公司营业收入将缩水75%?

导报记者 戴岳

  近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这就意味着,靠着理财型产品做大业务规模、通过调整精算假设影响当期利润来“粉饰”业绩的做法行不通了。

  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新保险合同准则对保险公司收入确认原则进行了调整,对寿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确认造成影响。年金险、储蓄型终身寿险等储蓄性保险,因为绝大部分是投资成分,所以大部分保费不能计入保险公司利润表中的保险服务收入,只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新保险合同准则对保险公司收入确认原则的调整,合理挤出了保费收入中含有的较大“水分”,有助于保险公司重新聚焦可带来长期收益的保障型保险产品。

  保费收入确认迎来重大变化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新保险合同准则在完善保险合同定义和合同合并分拆、引入保险合同组概念、完善保险合同计量模型、调整保险服务收入确认原则、改进合同服务边际计量方式、新增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计量方法、规范分出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优化财务报表列报等方面做了调整。

  调整保险服务收入确认原则,原准则规定只有保险与非保险部分能够区分且可单独计量时,才能对保险合同进行分拆,否则在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情形下,应当将该合同整体作为保险合同处理,对应的保费计入保险服务收入。这种规定导致保险公司确认的收入中包含了无论保险事项是否发生均须偿还给保单持有人的金额,即具有保户储蓄性质的投资成分,与新收入准则下确认收入的原则不符。新保险合同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分拆保险合同中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和其他非保险服务成分,对于不可分拆的投资成分,其对应的保费也不得计入保险服务收入。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新保险合同准则关于保险服务收入确认原则的调整将更真实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更好地体现“保险姓保”,同时也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确认收入的原则保持一致。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金融管理学院教授、保险系主任郭振华表示,新保险合同准则主要对寿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确认造成影响。之前寿险公司在长险产品卖出去、保费进来的时候,就直接确认为已赚保费,进而计入营业收入。但保险公司卖出长险产品、保费进来以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责任体现为公司负债或准备金。新保险合同准则执行之后,寿险公司保险业务收入确认的时点将由之前的缴费时点变为了按保险责任履行逐期确认。

  “‘开门红’期间主打的年金险、储蓄型终身寿险等储蓄性产品的保费,其实绝大部分都是投资成分,即使包含一些死亡保障,也只占很少的部分,因此大致95%以上的保费都不能计入保险公司利润表中的保险服务收入,只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类似商业银行拉到的存款只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而不计入利润表,计入利润表的是利息差。”郭振华表示,这两项调整的变化,将对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表产生很大的影响。尤其是以储蓄性保险为主的寿险公司,其营业收入和利润表将大幅缩水。

  招商银行非银研究团队表示,根据此前某大中型保险公司的测算,在保单缴费期内,新准则下的保险收入将缩水75%。

  大型险企已着手系统改造

  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提到新保险合同准则有利于抑制保险公司粉饰财务业绩,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保险合同的计量高度依赖精算假设和精算结果。在原来准则下,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影响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导致个别保险公司为粉饰当期财务业绩不惜虚假调整精算假设。而新保险合同准则下,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有利影响不允许计入当期损益,而必须在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间逐步确认,使得保险公司利用调整精算假设来调节当期利润的目的落空,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利润操纵行为,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准则的发布实施,特别是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保险服务收入和保险服务费用的确认等,需要保险公司的财务部门、精算部门、业务部门、销售部门、信息技术部门等的精诚合作、协同发力,有利于促进提升保险公司精细化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实力,有利于锻造一批优秀的复合型保险会计专业人才。

  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一些大型保险公司去年就开始着手对财务系统、精算系统等核心系统进行改造和更新。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指出,鉴于保险合同准则新旧变动较大,为帮助相关企业顺利过渡至新准则,新准则提供三种衔接方法:一是全面追溯调整法;二是修正的追溯调整法,该方法下提供了多项简化处理安排;三是公允价值法。

  由于国际保险合同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为兼顾我国市场环境和企业实际能力,在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上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以避免出现境内外报表会计准则适用差异。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为其留出充足准备时间,总结借鉴境外上市企业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经验,确保准则实施质量。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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