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推出4项纳税信用管理措施 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

  央广网北京9月18日消息(记者李思默)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国家税务总局18日发布《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推出4项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措施,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促进税法遵从。《公告》将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税务部门每年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由高到低分为A、B、M、C、D五级,税务部门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与管理。

  此次推出的4项优化纳税信用管理措施,概括起来为“两增加”和“两调整”。其中,增加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和增加了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的复核机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二级调研员王海虹介绍:“比如某一个指标,纳税人没有按照税法的要求来执行,我们对他扣了分,如果纳税人有异议,就在3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进行审核调整。”

  根据《公告》,此次推出的措施还将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将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100分起评,调整为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就可以从100分起评,从而大幅增加100分起评的企业数量,提高纳税人评为A级、B级的概率。同时,《公告》还调整了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适当放宽有关标准。

  王海虹表示,此次调整将有助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完善纳税信用体系。“将会让很多纳税人以更积极的态度去修复纳税信用,以此推动企业完善自身管理,这对D级纳税人的减少和企业良性发展有着很好的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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