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正汽车金融4宗违法遭罚200万 控股股东为正通汽车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0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20〕21、22号)显示,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正汽车金融”)存在四宗违法违规事实:2019年4月,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检查监督部分经销商汽车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2019年4月和8月,该公司未按规定进行部分经销商汽车贷款资金支付管理;2020年8月,该公司部分经销商汽车贷款用途调查严重不审慎;该公司违规开展关联交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第(七)项、《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第五十二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责令公司改正,并处罚款200万元。 

  此外,2017年5月起,李袆对东正汽车金融四宗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其警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开业,总部位于中国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2019年4月3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H股股票代码:02718.HK)。东正汽车金融是一家专业的持牌汽车金融公司,专注提供购买豪华品牌汽车的汽车金融产品和服务。其控股股东为中国正通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H股股票代码:01728.HK),持股比例71.04%。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贷款人在从事汽车贷款业务时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之行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对该贷款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处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从事汽车贷款业务的贷款人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在股权管理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银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未按要求及时申请审批或报告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股东权利义务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股权托管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六)未按规定开展关联交易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股权质押管理的; 

  (八)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的; 

  (九)其他违反股权管理相关要求的。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存在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情节较为严重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东正汽车金融4宗违法遭罚200万 控股股东为正通汽车

  

东正汽车金融4宗违法遭罚200万 控股股东为正通汽车

版权声明:本文源自 网络, 于,由 楠木轩 整理发布,共 2334 字。

转载请注明: 东正汽车金融4宗违法遭罚200万 控股股东为正通汽车 - 楠木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