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家惠丰村镇银行共被罚270万 大股东为大兴安岭农商行

  中国经济网北京32日讯昨日,银保监会网站披露了海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琼银保监罚决字〔20227号、9号、10号、12号)。

  琼银保监罚决字〔20227号显示,临高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核实并报告本行主要股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海南监管局对其罚款30万元。

  琼银保监罚决字〔20229号显示,乐东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核实并报告本行主要股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海南监管局对其罚款25万元。

  琼银保监罚决字〔202210号显示,东方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核实并报告该行主要股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海南监管局对其罚款30万元。

  琼银保监罚决字〔202212号显示,临高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员工行为管理失控;内部控制管理不严;未按规定报送案件风险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海南监管局对其罚款185万元。

  上述三家惠丰村镇银行合计被罚款270万元。公开资料显示,临高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东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均为大兴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41.7%55%37.7%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3家惠丰村镇银行共被罚270万 大股东为大兴安岭农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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