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拟定增募资15.5亿元 2子公司3年共被罚6次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30日讯 8月27日,宝泰隆(601011.SH)发布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2021年4月30日,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布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预案显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焦云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的投资者。截至预案披露日,焦云除直接持有公司8735.04万股股份,持股比例5.44%,同时持有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67.78%的股权,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除焦云以外,截至预案公告披露日,公司其他发行对象尚未确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孰低确认:(1)不超过3.20亿股(含3.20亿股);(2)募集资金总额÷发行价格后的股份数量。发行数量不为整数的应向下调整为整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4989.35万元(15.50亿元)。

  6月18日,中国证监会下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1452号)。7月17日,宝泰隆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并于8月27日发布了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宝泰隆在修订稿中称,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6月18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1452号)收悉,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申请人”、“发行人”、“公司”或者“宝泰隆”)会同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川财证券”、“保荐机构”)、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有关中介机构,对贵会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核查和落实,并对有关问题进行论证分析和补充披露。

  中国证监会此前在问题八中要求补充:发行人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宝泰隆称,通过登录信用中国、天眼查等网站进行网络关键信息检索以及根据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任何环保领域行政处罚,没有严重污染环境、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发生。根据申请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注册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证明》,最近36个月宝泰隆及其重要子公司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最近36个月申请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未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不存在违法行为,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此外,中国证监会还在问题十一中要求申请人列表说明公司及子公司最近36个月内受到的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宝泰隆称,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要求并结合发行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申请人重要子公司为甲醇公司、新能源公司与宝泰隆供热 3 家。申请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没有严重污染环境、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发生。根据申请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注册所在地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税务、自然资源、煤炭安全生产等部门分别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及其重要子公司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而关于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最近36个月内,申请人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所受到的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计6次。

  2019年9月30日,宝泰隆矿业由于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注,擅自在桦南林业局泥源林场占用土地堆放煤矸石,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驻森工总局国土资源局合江分局决定:1.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10.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5351元。该处罚已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

  2019年11月1日,大雁煤业由于:1、副井提升机、风井提升绞车的安全制动没有并联冗余的回油通道;2、风井、副井为倾斜井巷,使用串车提升,未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3、风井提升绞车车闸间隙超过规定值时,不能闭锁下次开车;4、倾斜井巷运输用的矿车共使用三套连接装置,只对一套连接装置进行了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哈东监察分局决定处以:合并罚款6.5万元。该处罚已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

  2020年4月16日,大雁煤业由于:1、该矿井未对井下作业地点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2、风井下山掘进工作面未设置放炮喷雾;3、副井下山使用率提升,三片车场未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的阻车器;风井下山内使用串车提升物料时安设的跑车防护装置、挡车栏未关闭。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哈东监察分局决定处以:合并给予警告,并罚款4.5万元。该处罚已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

  2020年7月31日,大雁煤业由于:1、未装备人员位置监测系统;2、矿井提供的龙煤集团佳木斯瓦斯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2020年6月25日检测并出具的游离二氧化硅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E005)为虚假报告;3、副井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井口乘人站没有设下人平台,上下人平台两侧未按照《宝清县建龙大雁煤业有限公司架空乘人装置专项设计》要求。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哈东监察分局决定处以:合并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1万元。该处罚已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

  2020年9月25日,大雁煤业由于:1、2020年9月15日八点班爆破作业未执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2、《风井井筒掘进作业规程》规定临时支护采用5套吊环铁刹杆配合半圆木支撑顶板作为前探梁支护方式,施工现场只有4根铁刹杆;3、风井井筒掘进工作面喷浆作业点下风流100米范围内未设置风流净化水幕;4、风井井筒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未安设在距工作面≤5米处;5、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未按规定实行井下交接班;6、六片石门使用蓄电池机车未在充电硐室内充电;7、风井井筒掘进工作面爆破作业起爆前未检查起爆地点的甲烷浓度。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哈东监察分局决定处以: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0.7万元。该处罚已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

  2020年10月31日,大雁煤业由于:1、主井下山掘进工作面挖掘式装载机机载甲烷传感器接线咀虚接,甲烷传感器显示读数不正常;2、主井下山掘进工作面当班班长张洪波未随身携带自救器。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哈东监察分局决定处以: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6万元。该处罚已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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