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在高盛集团的一案中陷入困境,该案涉及法官应如何确定股东何时可以集体起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人为抬高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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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们听取了高盛对下级法院裁决的上诉辩论,下级法院裁决允许股东集体诉讼,指控该银行和三名前高管在2008年金融危机前创造高风险次贷证券时隐瞒了利益冲突,违反了联邦投资者保护法。
阿肯色州教师退休系统和其他在2007年2月至2010年6月期间购买了高盛股票的养老金机构起诉该公司,指控其违反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反欺诈条款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股东们声称,他们在购买高盛股票时,依赖的是该行关于其道德原则和防止利益冲突的内部控制的声明,以及该行客户的利益永远是第一位的承诺。高盛辩称,这些声明过于模糊和笼统,对股价没有任何影响。
法官们在辩论中提出的问题表明,当他们对此案作出裁决时,可以为法官提供指导,在决定市场价格是否受到影响时,考虑公司声明的通用性。
但法官们似乎在如何做出这种判断以及可以使用哪些证据的问题上争论不休。企业经常寻求限制原告进行集体诉讼的能力,以避免在这种诉讼中经常看到的较高的赔偿。
布雷特·卡瓦诺法官问高盛的一名律师:“你是如何定义通用的,或者说,什么样的声明不是通用的?”
一些法官想知道,法院会怎么分析一家称自己为不错的公司的集体诉讼。
此案源于高盛出售包括Abacus在内的抵押债务债务,它在对冲基金经理约翰·保尔森的帮助下组装了这些债务。
2010年,高盛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达成了5.5亿美元(约36亿人民币)的和解协议,以解决其通过隐瞒保尔森的角色来欺骗Abacus投资者的指控,包括他如何通过押注出售抵押债权债务失败而获利10亿美元(约65亿人民币)。
原告表示,如果知道公司利益冲突的真相,股价会更低,并补充说,由于高盛的行为,他们损失了超过130亿美元(约854亿人民币)。
去年,总部位于曼哈顿的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联邦法官的决定,让原告作为一个团体提起诉讼,并驳回了该公司关于通用声明永远不会影响股价的观点。
裁决将在6月底前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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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木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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