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深圳,记者 周晓雅)讯,6月7日,浙江监管局发布市场禁入决定书。因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等多项违法事实,浙江监管局对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观诚”)的实控人韦杰和董事长蒋雪琦分别采取10年与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事实上,早在此次市场禁入决定作出前,金观诚已被监管层多次点名,屡屡整改未果。其实控方金诚财富更是涉嫌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高达450亿元,实控人韦杰也在2019年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出现多项“踩线”行为
据市场禁入决定书披露,金观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是通过电话陌生拜访、发送信息、组织客户转介绍及与第三方渠道签订推介潜在客户合同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据金观诚CRM系统数据显示,公司所有客户电话记录超过350万条。2018年2 月至6月,通过老客户转介绍方式,金观诚合计募集资金3.141亿元。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12家第三方机构为金观诚介绍了32名客户,合计募集资金9.97亿元,支付渠道费用1197.77万元。
二是在资金募集过程中,金观诚存在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或者通过宣传以往产品按照约定收益率兑付、强调募集产品具有固定收益和地方政府背景等引导投资者形成相关产品保本保收益的预期。该违法事实,有中基协备案信息、相关基金合同、电子取证截屏、询问笔录、转介绍奖励清单、渠道销售统计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浙江证监局表示,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分别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由于韦杰作为金观诚的实控人,在相关私募基金的投向、募集、销售、管理等环节享有最终决策权,负责金观诚的整体事务,是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蒋雪琦作为金观诚董事长、总经理,负责金观诚日常基金的募集,是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因此,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九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决定对韦杰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蒋雪琦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浙江证监局表示,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当事人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次点名三次整改
从以往情况来看,对于业内基金销售机构的违规行为,监管层通常以采取责令改正、暂停基金销售业务等措施为主,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况较为罕见。
财联社记者梳理此前相关信息了解到,早在此次市场禁入决定宣布之前,金观诚已被五次点名,三次要求整改,公司内控问题频频暴露,甚至出现兑付风险,给市场带来严重影响。
2016年7月5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金观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由于存在销售基金前未要求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基金销售时未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个别销售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前推介私募基金产品等行为,决定对金观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要求在2016年7月31日前完成整改。
随后不到两年,金观诚再次被监管层点名。2018年4月25日,浙江证监局对金观诚法人采取监管谈话,原因是2018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开展过程中,金观诚存在不配合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的情形。
谈话过去一个月,金观诚便第二次收到责令改正决定,同时还被要求暂停业务12个月。2018年5月23日,浙江证监局表示,金观诚存在借用关联方经营场地销售私募基金产品、公开夸大宣传等情形,反映出公司内控存在重大问题,经营管理存在较大风险,因此决定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12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还没等整改期结束,浙江证监局就在同年11月23日发出通知,暂不解除对浙江金观诚责令改正并暂停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措施。据通知显示,整改期间,金观诚存在与关联方业务混同、代销的关联方发行的多个基金产品出现兑付风险并引发投资者群访等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情况,反映出公司内控存在重大问题、经营管理存在较大风险的问题尚未整改到位,要求公司继续整改存在的问题,并于2018年12月7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上述新重大问题和风险情况的出现,也使得浙江证监局在2019年1月17日第三次向金观诚发出责令改正决定,并再次暂停其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12个月。
股东方涉嫌非法集资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金观诚的实控人,金诚财富以韦杰为首的多名高管因涉嫌非法集资,于2019年4月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案件在今年5月19日开庭审理,金观诚频频被点名的背后,或与此次案件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根据旁听的投资人整理的庭审纪要显示,公诉机关指控金诚集团犯罪事实如下:
2009年5月至2014年底,韦某等人非法募集资金80亿余元。
2015年起,韦某等人利用PPP项目和自营项目发行私募基金。通过公开宣传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变相承诺保本付息。资金募集到位后,又将资金归集,形成资金池,统一调配资金。募集资金仅有少量投入对应项目,大部分被用于还本付息。期间,募集境外基金(投资人在境外交付)共6亿余元;将其他项目募集资金共计27亿元转到境外。
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为逃避监管,韦某等人借用上海某管理人发行基金,募集资金15亿余元。2017年起,通过收购管理人杭州某杉及北京某轩,并发行基金,募集资金 43 亿余元。
自2009年5月至案发,韦某等人通过金诚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向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 450亿余元,其中用于兑付360亿元,实际投入PPP项目约80亿。账面未兑付198亿,扣除已付收益,实际未兑付约172亿,再减去目前已追讨款项,造成损失约164亿元,不包括尚未变现的资产。
金诚案共涉及投资人8001人,未兑付4000多人(实际可能还有多人通过一人投资的情况)。
本次开庭审理的被告有11人,均为金诚集团或其子公司、关联公司高管,案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随着实控人被禁入市场后,金观诚的经营发展将更加堪忧。目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金观诚处于存续状态,但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原因包括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无法通过登记经营场所联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