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日讯 8月28日,东兴证券(601198.SH)发布了2020年半年度报告。今年上半年,东兴证券实现营业收入25.26亿元,同比增长33.82%;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86亿元,同比下降9.00%;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7.89亿元,同比下降2.55%;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1.94亿元。
2020年上半年,东兴证券资产总额为845.36亿元,比上年度末增长9.02%;负债总额为639.24亿元,比上年度末增长11.73%。截至2020年6月30日,东兴证券资产负债率为70.59%,较上年度末增加1.44个百分点。
2020年上半年,东兴证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3.82%,比上年同期减少0.54个百分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3.84%,比上年同期减少0.25个百分点。
东兴证券的业务主要分为五个分部:财富管理业务、自营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
报告期内,东兴证券财富管理业务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有所上升,同比上升3.46%,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下降9.58个百分点;自营业务收入与上年同期有所增加,同比上升192.71%,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上升15.16个百分点;投资银行业务收入与上年同期有所减少,同比下降35.77%,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下降12.28个百分点;资产管理业务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有所减少,同比下降11.22%,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下降4.64个百分点;其他业务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有所增加,同比上升233.15%,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上升11.34个百分点。
投资银行业务中,公司完成股权项目主承销家数为11家,股权主承销项目承销金额65.81亿元;债券(公司债、企业债及金融债)主承销家数为28家,融资规模210.44亿元,较2019年同期增长105.25%,承销收入1.09亿元,较2019年同期增长129.82%。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统计,今年截至目前,东兴证券共保荐8家IPO企业过会。其中,5单是深交所创业板和上交所主板项目。3月19日,东兴证券保荐的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过会;6月4日,东兴证券保荐的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7月15日,东兴证券保荐的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7月17日,东兴证券保荐的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8月13日,东兴证券保荐的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过会。另外,3单是科创板项目,2020年4月2日,东兴证券保荐的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5月27日,东兴证券保荐的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6月3日,东兴证券保荐的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半年报显示,2020年上半年,东兴证券信用减值损失为4097.81万元,上年同期为-8941.39元,同比增加132.49%。东兴证券表示,主要是应收款项和融出资金信用减值损失。
截至2020年6月30日,东兴证券应付职工薪酬为10.38亿元。2019年末,应付职工薪酬为11.49亿元。
2020年上半年,东兴证券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8.11亿元,上年同期为5.10亿元。
2020年8月2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2020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显示,东兴证券评级为A。此前,中国证监会公布的2019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显示,东兴证券评级为A。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A、B、C三大类中各级别公司均为正常经营公司,其类别、级别的划分仅反映公司在行业内风险管理能力及合规管理水平的相对水平。D类、E类公司分别为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及被依法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司。
半年报显示,报告期内,东兴证券未发生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今年上半年,东兴证券及子公司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诉讼、仲裁情况有2起。
第一起为公司和吉林粮食集团收储经销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中信华南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原告东兴证券持有的14吉粮债《募集说明书》、《非公开转让告知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导致所投资3,000.00万元14吉粮债遭受本金及未获清偿利息的损失。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吉粮收储赔偿原告全部损失、判令被告吉粮集团、广州证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我司对吉粮收储、吉粮集团分别享有破产债权本金3,000.00万元,利息5,769,982元,广州证券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广州证券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阶段,我司与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证券,现更名,以下简称中信华南)达成调解意见,吉林高院于2020年3月16日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吉粮收储、吉粮集团不同意调解,因此,吉林高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内容为: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三项(即:原告东兴证券对吉粮收储、吉粮集团分别享有破产债权本金3,000.00万,利息5,769,982元)。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中信华南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中信华南已根据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对吉粮收储、吉粮集团的破产债权未执行。
第二起为公司与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券违约纠纷案。
被告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的发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本金及利息的偿付义务,导致本期债券发生实质性违约。东兴证券作为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本期债券应付的本金2.50亿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并支付本案诉讼费、律师费。本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债券持有人实际承受。2019年12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19)京民终631号”,裁定驳回东兴证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东兴证券已代表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就本期债券违约纠纷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2020年5月6日,仲裁委正式受理,受案号为(2020)深国仲受1434号并出具了《仲裁通知》。被告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期债券应付的本金2.50亿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并支付本案诉讼费、律师费。未对公司经营产生实质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