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会计师所收警示函 执业伊泰煤炭年报项目5宗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 近日,证监会网站披露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弓新平、赵熙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弓新平、赵熙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识别出应识别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公司存在多次向公司监事刘向华(兼任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提供借款的情况,2020年累计借款330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未识别出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并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二、对减值资产审计复核程序不到位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将新疆能源煤化工项目停建存在长期资产减值风险评估为重大错报风险,但未对减值资产进行实地盘点及检查,而是采用了评估师盘点工作底稿并委托评估师代为盘点。除此之外在审计底稿中仅有图片作为远程盘点记录,图片亦无审计机构盘点人员及时间等记录,未见视频盘点记录,未能对减值资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充分复核评价专家工作的恰当性。

  三、个别结论审计证据不充分

  利用专家工作底稿中认为“设备不存在处置费用的问题”,此结论无相关审计证据支持,同时未见评价其他资产处置费用的相关结论,未能合理评价减值资产的处置费用。

  四、对部分可能减值的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审计底稿中公司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对个别款项只依据了公司提供的无减值的情况说明,部分长期挂账款存在明显减值迹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对这些款项是否减值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保持合理的职业谨慎。

  五、部分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存在错漏

  一是审计工作底稿中公司提供的企业声明书没有落款的时间;二是收入审计工作底稿中,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时点表述有误,与实际收入确认原则不符;三是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底稿中个别数据与审定结果不符、抵销毛利异常时未见相关解释说明;四是收入完整性检查未见选样标准;五是个别收入截止测试检查表内容不完善,缺少发货单或出库单号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决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弓新平、赵熙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

  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第六十五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弓新平、赵熙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弓新平、赵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识别出应识别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公司存在多次向公司监事刘向华(兼任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提供借款的情况,2020年累计借款330万元。你们未识别出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并在审计报告中披露,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对减值资产审计复核程序不到位

  你们将新疆能源煤化工项目停建存在长期资产减值风险评估为重大错报风险,但未对减值资产进行实地盘点及检查,而是采用了评估师盘点工作底稿并委托评估师代为盘点。除此之外在审计底稿中仅有图片作为远程盘点记录,图片亦无审计机构盘点人员及时间等记录,未见视频盘点记录,未能对减值资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充分复核评价专家工作的恰当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个别结论审计证据不充分

  利用专家工作底稿中认为“设备不存在处置费用的问题”,此结论无相关审计证据支持,同时未见评价其他资产处置费用的相关结论,未能合理评价减值资产的处置费用。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的规定。

  四、对部分可能减值的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审计底稿中公司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对个别款项只依据了公司提供的无减值的情况说明,部分长期挂账款存在明显减值迹象,你们没有对这些款项是否减值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保持合理的职业谨慎。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部分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存在错漏

  一是审计工作底稿中公司提供的企业声明书没有落款的时间;二是收入审计工作底稿中,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时点表述有误,与实际收入确认原则不符;三是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底稿中个别数据与审定结果不符、抵销毛利异常时未见相关解释说明;四是收入完整性检查未见选样标准;五是个别收入截止测试检查表内容不完善,缺少发货单或出库单号信息。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41 号——书面声明》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现要求你们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并于2022年1月10日前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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