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股权质押比例超过50%不得行使表决权

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股权质押比例超过50%不得行使表决权

10月14日,银保监会在官网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旨在严格规范约束大股东行为,明确禁止大股东不当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等行为。

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认定标准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办法》主要从持股比例、对金融机构的影响等角度对大股东进行认定。其中,持股比例标准根据各类银行保险机构的股权结构集中度分为15%、10%两档,同时,实际持股最多的股东也认定为大股东。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则是以提名董事数量和董事会意见为认定标准。

此外,中国财富在查阅、对比了6月份银保监会发布的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时发现,10月14日发布的《办法》对大股东的认定与前一版本有轻微的差别。其中,最新的版本增加了“实际持有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业内专家指出,这也是考虑到了目前中小机构股权普遍较为分散的实际特征,更加完善和明确了对“大股东”范围的界定。

对大股东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办法》将控股股东和部分需要重点监管的关键少数主要股东一并界定为“大股东”,并提出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

在持股行为方面,《办法》强调大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入股,股权关系真实、透明,进一步规范交叉持股、股权质押等行为。《办法》明确股权质押比例超过50%的大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禁止银行保险机构购买大股东非公开发行的债券或为其提供担保、与大股东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等

交易行为方面,从大股东角度明确交易的行为规范以及不当关联交易表现形式,要求履行交易管理和配合提供材料等相关义务。

此外,《办法》对银行保险机构规范大股东表决权委托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实践案例表明,表决权委托是当前股权代持、隐瞒关系等股权乱象的突出表现之一,违规股东往往通过表决权委托,变相转移股东权利、超比例持股。因此,为进一步遏制上述股权乱象,避免大股东通过私下协议规避监管,谋取银行保险机构控制权,《办法》明确大股东不得委托股东自身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提名董事和监事以外的人员或接受非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委托参加股东大会。

监管重锤违法违规股东

据中国财富查询,截至目前,银保监会已经公开了三批,共66个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

这三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主要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存在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编制提供虚假材料;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信托公司固有资金或信托资金;拒不按照监管意见进行整改,不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风险处置;违规将所持股权进行质押融资;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或谋取不当利益;关联股东持股超一定比例未经行政许可;单一股东持股超过监管比例限制等。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办法》施行后,对现有不符合要求的股东行为,如股权质押超比例、高管交叉任职等按照“新老划断”原则,按照《办法》规定,从严要求,从严规范;对《办法》实施前发生的类似情形,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和大股东有序清理、只减不增,逐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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