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店影视潼南电影城分公司违法被罚 瞒报销售收入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8日讯 信用中国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文综罚字﹝2022﹞F-000001号)显示,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横店影视”,603103.SH)潼南电影城分公司存在瞒报销售收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重庆市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5月5日。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横店影视2017年10月12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2年3月31日,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5.10亿股,持股比例80.3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以下为原文:

  

横店影视潼南电影城分公司违法被罚 瞒报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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