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网络某监事收警示函 亲属短线交易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日讯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高志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95号)显示,经查,高志勇在担任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友网络”,600588.SH)监事期间,其儿子使用其配偶名下证券账户分别于2021年7月8日买入公司股票、2021年7月26日卖出公司股票。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高志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用友网络于2001年5月18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北京用友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9.21亿股,持股比例28.17%。年报显示,高志勇自2011年4月26日至今任公司监事。高志勇,经济学学士,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曾任信诚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兼主任会计师、岳华(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合伙人、北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监事,现任北京用友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财政部内部控制准则委员会专家、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高志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195号

  高志勇:

  经查,你担任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期间,你的儿子使用你配偶名下证券账户分别于2021年7月8日买入公司股票、2021年7月26日卖出公司股票。

  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亲属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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