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7日讯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10号显示,经查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达信息”,30168.SZ)原实际控制人史一兵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史一兵指使相关主体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万达信息出现以下情形。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情况
万达信息《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史一兵为万达信息实际控制人,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豪投资”)为万达信息控股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期内,万豪投资、史一兵均为万达信息的关联人。
2019年1月至3月,史一兵指使万达信息相关财务人员将万达信息、上海万达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系万达信息全资子公司)累计5.4亿元资金转账至万豪投资公司银行账户,将万达信息累计2.04亿元资金转账至其指定的深圳前海蓝黛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前海蓝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述两部分转账金额,分别占万达信息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6%、7.4%。截至2019年12月26日,上述资金已经全部归还于万达信息。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9.1条、第10.1.1条、10.2.3条、10.2.4条、10.2.10条、10.2.11条规定,万达信息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因史一兵隐瞒、掩盖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万达信息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二、《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因史一兵的上述隐瞒行为,万达信息在《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中称“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同时,为掩盖前述关联交易情况,史一兵指使相关财务人员通过调减合并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短期借款”科目5.81亿元等方式,对万达信息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调整,导致万达信息《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史一兵作为万达信息原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情形。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史一兵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史一兵于2013年12月10日至2019年10月14日任万达信息董事长,2010年11月22日至2019年3月8日任万达信息总裁。截至2020年6月30日,史一兵直接持有万达信息股份数为413.15万股,通过原控股股东万豪投资持有万达信息股份数为2.01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89%,已全部被冻结。史一兵,男,1962年生,中国国籍,复旦大学计算机系软件专业研究生班毕业,硕士学位,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研究员。历任上海万达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万达信息成立于1995年11月9日,注册资本11.88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胡宏伟。公司于2011年1月25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300168。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大股东为万豪投资,持股比例为16.89%。万达信息的业务领域涵盖医疗卫生、智慧政务、市场监管、民生保障、城市安全、智慧教育、ICT信息科技创新、健康管理和智慧城市公共平台的建设与运营。
2020年4月29日,万达信息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11月7日,万达信息股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2.06亿股股份,已超过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万豪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史一兵合计持有的2.06亿股股份,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2019年4月26日,万达信息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显示,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2019年12月24日,万达信息披露关于公司自查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补充公告显示,2019年1月至3月,公司通过第三方账户向原控股股东万豪投资累计转出资金5.40亿元,向万豪投资合作方转出累计转出资金2.04亿元,转出资金发生额共计7.44亿元,收回资金1.63亿元,余额5.81亿元。截至首次自查前,万豪投资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共计发生7.44亿元,日最高占用资金余额为6.01亿元,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5.81亿元。
2019年12月26日,万达信息披露关于原第一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款归还完毕的公告显示,12月26日,公司收到原第一大股东万豪投资归还的占款3.01亿元。截至公告披露日,万豪投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0。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9.1条: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10.1.1条: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一)本规则9.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三)销售产品、商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0.2.3条: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10.2.4条: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10.2.10条: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规则9.1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规则10.2.3条、10.2.4条或者10.2.6条标准的,适用10.2.3条、10.2.4条或者10.2.6条的规定。已按照10.2.3条、10.2.4条或者10.2.6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10.2.11条: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规则10.2.3条、10.2.4条或者10.2.6条的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10.2.3条、10.2.4条或者10.2.6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10号
当事人:史一兵,男,1962年5月出生,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信息)原实际控制人。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本局对史一兵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相关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史一兵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史一兵指使相关主体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万达信息出现以下情形。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情况
万达信息《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史一兵为万达信息实际控制人,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豪投资)为万达信息控股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期内,万豪投资、史一兵均为万达信息的关联人。
2019年1月至3月,史一兵指使万达信息相关财务人员将万达信息、上海万达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系万达信息全资子公司)累计5.4亿元资金转账至万豪投资公司银行账户,将万达信息累计2.035亿元资金转账至其指定的深圳前海蓝黛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前海蓝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述两部分转账金额,分别占万达信息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6%、7.4%。截至2019年12月26日,上述资金已经全部归还于万达信息。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9.1条、第10.1.1条、10.2.3条、10.2.4条、10.2.10条、10.2.11条规定,万达信息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因史一兵隐瞒、掩盖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万达信息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二、《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因史一兵的上述隐瞒行为,万达信息在《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中称“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同时,为掩盖前述关联交易情况,史一兵指使相关财务人员通过调减合并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短期借款”科目5.805亿元等方式,对万达信息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调整,导致万达信息《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提供的相关情况说明、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财务凭证、万达信息相关公告、万达信息相关定期报告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史一兵作为万达信息原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史一兵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