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披露环境信息、建立绿色金融管理制度、投资项目需进行绿色评估,深圳的金融机构明年起将迎来这些变化。近日,《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部绿色金融法规。
该法规从金融机构的管理、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明确了金融机构和绿色企业的主体责任,规定了政府部门和中央驻深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在诸多领域开创了全国甚至国际绿色金融领域的先河。
在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方面,条例要求各类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绿色金融管理制度,包括银行绿色信贷管理制度、保险绿色投资管理制度、机构投资者绿色投资管理制度等。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营业部、事业部等,并建立健全组织架构、绩效考核、激励约束和内控制度。
在金融机构的投资方面,为落实金融机构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完善金融机构对投资项目的评估和管理制度,条例创设了绿色投资评估制度:针对投资项目总额达5000万元或年温室气体排放量预期超过3000吨的项目,要求金融机构开展投资前评估和投资后管理,在投资环节严把绿色关。
而条例的重要亮点是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据了解,目前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程度低、标准不统一,不能满足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需求。而监管部门对银行、公募和私募基金等传统金融机构(非上市),也鲜有对其披露环境信息的强制性要求。因此,条例借鉴国际绿色金融前沿实践经验,突破现有规定,要求在特区内注册的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和已经享受绿色金融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履行环境信息披露的责任,并明确规定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时间和方式等要求。
绿色产业和项目通常具有投资期限长、回报率偏低等特征,与现有金融体系存在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期限错配等矛盾,因此需要政府采取财政、金融、税收、产业等激励引导措施,为绿色金融提供充足的驱动力。2018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就发布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意见》,提出18条绿色金融支持政策。此次条例优化了政府的引导激励作用,确立相应制度,明确了政府服务和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多项措施。
绿色金融的发展是大势所趋,各类产品和服务将持续涌现,但是如何在创新与风险管理之中取得平衡,成为困扰金融监管部门的难题。条例严格按照中央和地方相关职责划分,规定了绿色金融监管与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加强了交叉性金融业务的风险管理。
同时,条例强有力地赋予了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绿色金融领域的部分行政处罚权限,对金融机构在建立内部绿色管理制度、开展绿色投资评估和环境信息披露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规范和强化了绿色金融领域的监管职能,为绿色金融的发展创造优良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