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与万达信息的“牵手”总是充满波折。
继2019年7月因前股东问题中国人寿不得已终止万达信息的股份转让后,2021年3月,中国人寿与万达信息又一次经历“终止股份认购”。而这一次是来自政策的壁垒。
3月18日,万达信息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国人寿签署〔
当日晚上,中国人寿也发布了关于终止与万达信息《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信息披露公告。两份公告的发布,意味着此前中国人寿要定增万达信息的行动告吹。
从痴情到细心布局,凸显了中国人寿的投资雄心,然而却连连受挫。虽然有消息透露中国人寿不会“放弃”,但在愈加严格的政策新规下,考验的不仅是公司的战略决策,更有对市场监管风向的把控。
定增失利
另寻新融资方案
据万达信息公告显示,此次终止的原因主要在于“政策原因”。万达信息称:
自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公布以来,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与相关中介机构一直共同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基于政策原因,公司决定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撤回申请文件。公司将继续配合相关各方,积极寻求新的融资方案。
而中国人寿也表示,由于目前资本市场环境的变化,《股份认购协议》生效条款无法达成。为此,中国人寿同意了此次终止协议。
其实,说到这次“被终止”的定增,还要追溯到2020年8月。据资料显示,2020年8月,万达信息曾发布公告称,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且在董事会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万达信息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9285.05万股,发行价格为21.54元/股,募集资金不超过20亿元。只不过这份非公开的股票发行,是“专属于”中国人寿的,全部由中国人寿认购。根据当时中国人寿发布的公告显示,在定增前中国人寿持有万达信息18.167%的股权。如果认购股票成功,中国人寿的持股比例将升至24.1011%。
但在2020 年11月20日,万达信息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或许为这次“终止”埋下了伏笔。
在“终止”公告发出后,万达信息称,“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中国人寿也表态:
本次发行方案终止后,中国人寿仍作为万达信息第一大股东,将继续在医疗健康、智慧城市、云计算、大数据等核心业务领域协同发挥双方在业务资源、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互补优势,支持万达信息继续深化市场化改革,加大股权激励力度,广纳优秀人才,全面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使之成为中国人寿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标杆企业。
同时,中国人寿称会考虑新融资方式。例如询价定增、资金融资、二级市场增持等都在考虑范围内。
市场大变政策更新
险资投资多次“告吹”
其实,说到因“政策原因”而失败的“险资活动”,此次并非孤例。
2020年9月
中国平安曾发公告称,由于资本市场环境变化,经平安资管与招商蛇口友好协商,双方签署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同意终止交易。
2020年10月
太平人寿发布公告称,因市场环境及监管政策变化及中联重科对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进行相应调整,经公司慎重研究,并与中联重科协商一致,双方已于2020年9月29日签署战略合作终止协议,太平人寿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对本次中联重科股份认购。
2021年1月18日
中国人寿发布一条关于“终止与广百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信息披露”公告,表明中国人寿投资广百股份的项目终止。而终止的原因,还是因为“由于目前资本市场环境的变化,《股份认购协议》生效条款无法达成”。
看来,尽管险资投资渠道呈逐步放开趋势,但是,由于资本市场变化、投资政策调整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些投资项目的进程和结局。
例如,在2020年11月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监管就列出了“十大禁区”。
例如所投资企业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和确定的分红制度,或者不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资产增值价值;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事件;面临或出现核心管理及业务人员大量流失、目标市场或者核心业务竞争力丧失等重大不利变化等等。违规者,银保监会将责令限期改正,依据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股权投资行业范围、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尤其是面对第一大股东的再度增持,监管或许会有更多的考虑。
战投身份再引关注
再融资新规下如何战投?
回到中国人寿这次定增失败的原因上看,无论是中国人寿还是万达信息,都只是说政策原因,但到底是哪一项政策,则引发了市场的热议。
据悉,对于此次定增终止,有消息称,是因为“对于战略投资者身份认定未获通过”。
说到战略投资者,2020年3月,证监会曾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其中对于“战略投资者”给出了明确定义:
战略投资者,是指具有同行业或相关行业较强的重要战略性资源,与上市公司谋求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愿意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愿意并且有能力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委派董事实际参与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帮助上市公司显著提高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具有良好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投资者。
也就是说,战略投资者不仅要在业务的“协同性”上与被投资公司有很大的联系,更需要在公司治理等方面予以支持。
另外,根据监管要求,战略投资者还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之一,即:
○ 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资源,显著增强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带动上市公司的产业技术升级,显著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 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市场、渠道、品牌等战略性资源,大幅促进上市公司市场拓展,推动实现上市公司销售业绩大幅提升。
自2020年2月A股再融资新规正式落地,虽然再融资条件被大幅放宽,但就战投来讲,实则是一种“宽中有紧”。因为,根据新规,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就无需遵循2017年的减持规定,可以在18个月解禁后立马清仓减持。
但此时,战投所带来的核心技术、市场、品牌、渠道等还没有发挥真正的实效,反而可能会造成二级市场的混乱。为此,在确定战投时,不仅是公司谨慎,监管也很重视。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