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强调,必须坚决维护投资者利益、严肃市场纪律,对资本市场造假行为“零容忍”。这是金融委近一个月内第3次聚焦资本市场造假行为,表明监管部门强调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严厉打击造假、欺诈行为的态度,对市场化、法治化的重视,也反映出金融委等部门对持续努力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的坚定决心。
今年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30周年,历史演进的脉络充分说明,脱离诚信建设与上市公司质量去谈投融资规模与财富效应,好似缘木求鱼、水中捞月。从2000年的A股首只100元“牛股”亿安科技“利润泡沫”,到2001年的银广厦财务“陷阱”,再到蓝田股份、德隆系以及2016年退市的珠海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戏法”,一些金融机构因不实信息披露蒙受巨额损失,多少投资者因财务造假萌生退出股市之意,一些优秀企业在看到国内股市造假行为后选择远涉重洋IPO……
30年资本市场的实践启示所有参与方:不在意信息披露质量,对财务谎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行不通;资本市场先发展到一定规模再去打击造假,行不通;用低廉的处罚成本对各类违法行为“罚酒三杯”,便自诩能根治造假乱象,更行不通。只有从信息披露源头严格管控,坚持营造诚信市场环境,对资本市场造假行为“零容忍”,哪怕投融资规模发展慢一点、上市公司数量少一点,甚至投资者参与度低一点,资本市场也一定能够避免走上歪路、邪路,最终取得坚实的发展成果。
这是因为,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质量像黄金一样重要。成熟的资本市场都是信息充分交换的市场,不确定性与风险是影响各类资产价格与投资者决策的重要因素,而信息的获取对投资者的风险判断至关重要,对证券市场乃至金融市场的价格发现与投资者保护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资本市场要解决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信息披露质量是必经之路,也是实现投资融资规模、上市企业数量跨越的必然选择。
对于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建设而言,无论是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还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抑或是增加市场活跃度、提高违法成本、优化交易环节,归根结底都要靠打击造假、做好信息披露监管来维系。
从投资者保护角度看,在A股1.6亿多名投资者里,中小投资者占比超过90%,他们专业基础偏弱、信息不对称,更需要制度和政策保护他们的知情权、诉讼权、决策权。新《证券法》专门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提高违法成本,正是反映了“底线思维”与“零容忍”态度,这也是金融委会议反复强调打击造假行为的应有之义。
从上市公司角度看,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实际上与打击造假、信息披露质量不谋而合。信息披露质量是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方面,只有上市公司远离造假行为,维持诚信的信息披露环境,资本市场的投资吸引力才会更大,才能更好发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更好彰显财富管理效应。
站在“更加积极有为稳大盘、保民生、保市场主体”的高度,对造假行为“零容忍”,维系信息披露质量,并非资本市场“一家”的事。越是经济运行遇到压力,越需要宏观政策“组合拳”发力,越不能忽略诚信建设和信息披露质量。一方面,强化依法治市原则,既不缺位又不越位。对涉嫌欺骗、欺诈、内幕交易的行为要加强监督、管制和惩治力度。尤其在信息披露、交易环节,要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和扰乱金融秩序行为依法迅速惩治,把投资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所有市场参与者纳入监管范畴。另一方面,涉及功能管理的部分要适当放松,该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地方必须交给市场,行业协会、股东、债权人应发挥管理监督功能,通过严格执法和公平执法来树立投资者对A股市场的信心。(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