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深交所网站8日消息,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做好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的保障工作,稳步推进监管公开和透明度建设,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切实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深交所经补充完善形成了《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各市场参与人征求意见。
其中,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统称相关当事人)予以纪律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纪律处分包括7大类。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违反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深交所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以下纪律处分:(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四)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五)暂不受理专业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六)收取惩罚性违约金;(七)深交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收取惩罚性违约金方面,上市公司违反深交所上市协议、业务规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深交所可以对其收取三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惩罚性违约金:
(一)最近十二个月内曾被本所予以两次公开谴责;
(二)涉及财务造假、资金占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形严重,情节恶劣,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其他情节严重、违规性质恶劣的情形。
此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前款所述情形之一,或对前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的,深交所可以对其收取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惩罚性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