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四次会议,会议提出国企民企要相互配合,推进兼并重组和战略性组合。国企和民企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两个支柱,均不可或缺,而实现二者的战略性组合,能够使二者相互借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战略性组合的核心是“融”,对于国企和民企的战略性组合来说,“融”的主要形式是混合所有制,而且这种混合一定是实质性混合而非形式化混合。就是说,并非国企中有民资股份,或者民企中有国有股份,就是混合。实现战略性混合,一定是国企和民企形成“心心相印”、难以分割的整体,这需要以下制度设计:
一是要以平等保护为核心,不要片面强调国资控制。国企混改本质就是要吸收包括民资在内的社会资本,而能够吸引民资加入的前提就是要尊重他们,尤其要给予他们与国资平等的权益保护。片面强调“以少量国有资本控制更大量社会资本”的观念可能会使民资对参与国企混改产生担忧和抵触心理。国企混改中国资控股并不是一些民资所担心的,他们担心的是自己作为中小股东的权益不能得到公平地保护。据我们评估,在混合所有制上市公司中,2019年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指数平均只有52.14分,其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53.28分,整体水平还有待提高。显然,对民资权益的平等保护直接关系国企和民企战略性组合的成功。
二是国企和民企的资产交易要透明化和市场化。国企民企进行资产交易时,价格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国企混改中有按成本重置交易的规定,这往往会导致交易价格偏离市场价格,尤其是出现一些不良国资价格高于市场价格,优质民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部分优质民资参与混改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如果国有资产在交易时价格过低,也会有人认为是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是转移国资。基于此,国企和民企的资产交易,一要保证交易信息的透明化;二要保证充分竞价和市场化,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资产交易价格应该是合规的,以除各方疑虑。
三是要保障混合企业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国有控股下混合企业的董事会尽管吸收了民资股东,也给予了充分的话语权,但是混合企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有流于摆设的现象。在混合企业,由于每个董事背后都站着某个股东,各个董事之间彼此不是合作关系,而是互相监视的关系,很多好的市场机会因此而丧失。因此,必须明确,某个人一旦成为董事,就应该抛开代表某个股东利益的狭隘观念,应着眼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进行独立的、科学的战略性决策。从长远考虑,则要在建立透明的经理人市场情况下,更多地由这种市场上选择的职业经理人担任独立董事,这对于实现董事会的独立性至关重要。况且,混合程度越高,越要保障董事会决策独立性。
四是真正实现董事会从职业经理人市场独立选择高管人员。目前国有控股混合企业高管的选择,尽管形式上由董事会聘任,但实质上多由国有大股东派出或行政任命,这一方面没有严格遵守公司法的要求,另一方面容易导致无人对选错人承担责任的局面。如果国企和民企要实现战略性混合,就应该允许董事会独立地、公平地从职业经理人市场中选择有能力、重诚信的高管人员,而选择的范围也可以包括成功的民营企业家,他们也可以公平地竞聘国有控股混合企业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管人员。同时,董事会必须对选错人独立承担责任。
实现了这些制度设计,才能实现国企民企真正的战略性组合,为国民经济发展发挥最大效力。(作者是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