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盛兴越违法买卖外汇罚2239万 为金田铜业关联供应商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5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甬外管罚〔2020〕50号)显示,宁波日盛兴越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日盛兴越”)存在私自买卖外汇的违法事实,违反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决定对其予以警告,罚款2239.05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宁波日盛兴越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7日,注册地位于江北区慈城镇走马街广场26号3181室,注册资本3.5亿元,法定代表人为王宙。宁波航津实业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57.14%。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铜业”,601609.SH)招股书显示,宁波宝盛大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盛大昌”)及同一控制下的其他企业为报告期内贸易业务前五大供应商,而宁波宝盛大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同一控制下的其他企业包括宁波日盛兴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盛兴越”)、宁波荣丰航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丰航越”)、宁波世纪海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海瑞”)等。而宝盛大昌、日盛兴越、荣丰航越、世纪海瑞等10家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原监事屠善夫与他人共同控制的公司。基于屠善夫对这些公司的持股,金田铜业认定,宝盛大昌、日盛兴越、荣丰航越、世纪海瑞等公司为关联公司。 

  实际上,日盛兴越等公司,基本系由屠善夫、王宙、许美芳控制。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王宙持有宁波航津实业有限公司40%股份以及宁波日盛兴越贸易有限公司17.86%股份。屠善夫同样持有宁波航津实业有限公司40%股份以及宁波日盛兴越贸易有限公司17.86%股份。许美芳持有宁波航津实业有限公司20%股份以及宁波日盛兴越贸易有限公司7.14%股份。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日盛兴越违法买卖外汇罚2239万 为金田铜业关联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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