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承销价格战迎监管强约束!划定“绝对值与费率”两大报价约束线,突破约束线要向监管专项说明

财联社(上海,记者 刘超凤)讯,债券承销中低价竞争屡禁不止,监管为此再出约束性文件。

9月2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自律规则适用意见第2号——关于 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2号》”)的通知。该项适用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债券承销价格战迎监管强约束!划定“绝对值与费率”两大报价约束线,突破约束线要向监管专项说明

《适用意见第2号》中提到,承销机构内部约束线应包含绝对值内部约束线与费率内部约束线。承销报价突破或者低于绝对值内部约束线与费率内部约束线任何一个的,应当向协会提交专项说明。专项说明未能合理说明突破内部约束线原因以及应当报送专项说明未报送的,协会视情形对其开展问询、要求回应、约谈、自律检查或启动自律措施实施程序。

中国证券业协会还表示,承销机构应当加强公司债券内部约束制度的合规管理。中证协定期根据专项说明报送情况,以及相关债券项目发行完成情况筛选承销机构进行自律检查。

报价不宜突破或低于内部约束线

如何理解承销报价内部约束线?《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指引》中提到,承销报价内部约束线可以在参考上一年度项目平均成本等因素基础上确定,项目平均成本应当覆盖全业务流程的投入与所有应当计提的摊销。

《适用意见第2号》中特别明确,承销机构内部约束线应包含绝对值内部约束线与费率内部约束线。承销报价突破绝对值内部约束线与费率内部约束线任何一个的,应当履行公司内部特批程序,并向中证协提交加盖公司公章的专项说明。承销报价低于任何一个的,也应当向中证协提交专项说明。

此外,承销机构在承揽项目时,不论通过投标方式或非投标方式,均应执行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制度。这就意味着,承销机构的所有债券承销项目都会受到内部约束线的约束。

多机构承销情况同一债券项目,监管如何要求?

在债券承销的实际案例中,会出现多家承销机构承销同一个债券项目的情况。针对多机构承销的情况,《适用意见第2号》中也有明确规定。

其中第六条提到,当发行主体拟选聘多家承销机构的,各承销机构应审慎计算自身可能获得的收入,且潜在的销售奖励不应提前计算在内。债券项目拟选定承销机构家数存在区间的,按照区间上限计算,如选3至4家主承销商,承销机构在计算可能的收入时应按4家计算;未明确承销机构家数的,按照拟发行主体最近一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商家数计算;拟发行金额存在区间的,按照区间下限计算;未明确承销比例分配的,按照承销额度均分计算;未明确拟发行金额的,按照发行主体最近一次发行债券的批文或无异议函额度计算。

发行主体未确定债券拟发行期限的,各承销机构应审慎计算自身可能获得的收入。例如不超过5年的发行期限应按照目前市场中普遍的第3年投资者有回售选择权的业务模式计算,即应按照3年可获得的收入计算。

专项说明不过关或将被约谈

前述内容已提及,当出现以下这两种情况时,承销机构都应该向中证协提交加盖公司公章的专项说明:

一是,承销报价突破绝对值内部约束线与费率内部约束线任何一个的。

二是,承销机构选择接受的价格低于自身绝对值内部约束线与费率内部约束线任何一个的。

《适用意见第2号》第八条中,对多期发行的债券项目的报价情况进行了细化。若以批文为单位报价,则以该报价对标自身绝对值内部约束线与费率内部约束线,突破其一即应向中证协提交专项说明。若在某期债券发行前承销机构需重新报价,各承销机构报价时仍应根据本期拟发行额度,对标自身绝对值内部约束线与费率内部约束线,突破其一即应向中证协提交专项说明。

专项说明材料若不过关或未报送,中证协将可能启动自律措施或持续监测监控。

《适用意见第2号》第九条中提到,专项说明材料不达到规定要求的,承销机构应当及时补正;专项说明未能合理说明突破内部约束线原因以及应当报送专项说明未报送的,中证协视情形对其开展问询、要求回应、约谈、自律检查或启动自律措施实施程序;不实施问询或要求回应或约谈的,将纳入专项说明库,持续监测监控。

证券业协会表示,中证协定期根据专项说明报送情况以及相关债券项目发行完成情况筛选承销机构进行自律检查。自律检查时,检查范围不限于专项说明涉及的承销报价突破内部约束线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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