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上李角龙等人质疑另一方不该承认龙强投资的表决票。曹 琦/摄
记者 曹 琦
8月30日,《证券日报》记者收到一份由江西省乐平市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写道:“被告李宗标委托张昌佑在2021年8月25日以龙强投资名义投出的世龙实业15299900股表决票的行为违反了(2021)赣0281民初2307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龙强投资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李角龙告诉《证券日报》记者:“这意味着,龙强投资在世龙实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的表决票被乐平法院认定无效。如此一来,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将发生重大反转,继股东大会出席人数有误、计票重复之后,世龙实业或再次对本次股东大会决议进行更正。”
8月25日,世龙实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在江西乐平召开,会上两方阵营针锋相对,甚至展开骂战、发生肢体冲突.....(详细报道见本报8月27日刊发的《直击世龙实业长达五个半小时的股东大会:“乱”字当头 四大冲突令矛盾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双方最核心的矛盾在于,龙强投资是否可以对世龙实业本次股东大会行使投票表决权,世龙实业本次股东大会能否接受龙强投资委托代理人投票?
显然,龙强投资持有世龙实业15299900股表决票,是否接受龙强投资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的表决票,直接关系到哪方阵营将获胜?哪方阵营将出局。
据了解,李宗标系龙强投资前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违法持有龙强投资的公章、证照资料而不返还。乐平市人民法院已经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赣0281民初2307号民事裁定书,在除申请人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龙强投资)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情形外,禁止被申请人李宗标使用申请人龙强投资公章或者以申请人龙强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名义进行书面或网上代表申请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行为。
然而,世龙实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以刘林生、曾道龙为首的一方仍然同意李宗标使用龙强投资公章及以龙强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名义进行投票表决,理由为:鉴于乐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未明确公司不能接受龙强投资出具的文件;且上述裁定书为限制李宗标个人在未经合伙人决议的情形下使用公章代表龙强投资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行为,并不属于限制龙强投资表决权的行为,亦不限制其他主体根据龙强投资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行使表决权。因此,龙强投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形下依法对上市公司行使投票表决权,公司有权接受龙强投资行使表决权的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也写道:“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公司收到张昌佑受龙强投资委托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本所律师对张昌佑以龙强投资名义行使表决权的依据依法进行了审核。本所律师认为,张昌佑受龙强投资委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而龙强投资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李角龙等人认为上述理由不成立,“2021年8月26日,原告龙强投资向乐平市法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法院对李宗标、世龙实业、曾道龙及世龙实业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请求法院依法认定李宗标委托张昌佑在2021年8月25日以龙强投资名义投出的世龙实业15299900股的表决票的行为违反了(2021)赣0281民初2307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不应予以计票,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定另及时送达给世龙实业、深交所、江西证监局、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理由为2021年8月25日,张昌佑持落款时间分别为2021年5月27日及2021年5月29日的《关于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李宗标以执行事务合伙人名义签名并加盖龙强投资公章),到达世龙实业股东大会投票现场并以龙强投资名字投出15299900股的表决票,且世龙实业将该投票予以计票。”乐平法院8月27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写道。
最终,乐平法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21年6月30日作出的(2021)赣0281民初230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李宗标于2021年7月2日已签收该民事裁定书,且并未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故被告李宗标负有履行(2021)赣0281民初23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事项的义务。该裁定书裁定在除龙强投资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情形外,禁止被告李宗标使用龙强投资公章或者以龙强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名义进行书面或网上代表龙强投资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而在2021年8月25日,张昌佑持李宗标向其出具的《关于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代表龙强投资行使投票权时并未出具龙强投资合伙人会议决议,该投票行为发生在本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定书之后,李宗标以其持有龙强投资公章之便,在未取得龙强投资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情形下,仍然放任张昌佑以龙强投资名义投出龙强投资持有世龙实业15299900股的表决票,李宗标的该行为明显违反(2021)赣0281民初2307号民事裁定书中裁定的行为禁止性要求。”
乐平法院裁定如下:被告李宗标委托张昌佑在2021年8月25日以龙强投资名义投出的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5299900股表决票的行为违反了(2021)赣0281民初2307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8月30日,《证券日报》记者致电世龙实业董秘,询问其是否有收到上述裁定书,董秘告诉记者她并不知情,要去问一下公司董事长,随后立马就挂断了电话。记者马上致电世龙实业董事长,但是电话一直未被接听。
龙强投资被法院裁定表决票无效,世龙实业将如何对待此事?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将再次更正?截至发稿前,公司尚未对此进行专门的公告。《证券日报》记者从龙强投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菁律师处获悉,她已于8月30日陪同法院工作人员将上述最新的《民事裁定书》送达至世龙实业。
更多资讯或合作欢迎关注中国经济网官方微信(名称:中国经济网,id:ourc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