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能源股东国金阳光收警示函 行使表决权违反承诺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0号)显示,在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600777.SH)于2017年6月实施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中,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了《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无条件、不可撤销、无偿地承诺将持有的新潮能源全部股份对应的股东表决权、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提名权等权利授予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昌盛”)或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行使,委托授权效力在持有新潮能源股份期间有效。

  经查,近期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函告新潮能源的方式,声明解除(撤销)上述对金志昌盛的授权委托,并在新潮能源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独立的以自己名义行使了所持新潮能源股份的表决权,该行为违反了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作出的承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与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现决定对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天眼查APP显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06月06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黄万珍,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毛、棉、麻纺织产品生产;同轴及数据电缆、宽带网络产品的生产等。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第一大股东,持股6.39%。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与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30号

  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在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于2017年6月实施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中,你单位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了《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你单位无条件、不可撤销、无偿地承诺将持有的新潮能源全部股份对应的股东表决权、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提名权等权利授予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志昌盛)或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行使,委托授权效力在持有新潮能源股份期间有效。

  经查,近期你单位通过函告新潮能源的方式,声明解除(撤销)上述对金志昌盛的授权委托,并在新潮能源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独立的以自己名义行使了所持新潮能源股份的表决权,该行为违反了你单位作出的承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与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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