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2日讯 深交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41号)显示,2022年4月2日,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科技”,002157.SZ)披露《关于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称,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1.6亿元、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超过11.3亿元、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24.7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截至2022年4月1日,公司已将1.6亿元全部归还至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将2760万元归还至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剩余11.02亿元尚未归还,占该次募集资金净额的69.75%;将3000万元归还至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剩余24.4亿元尚未归还,占该次募集资金净额的32.63%。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意公司延期归还前述闲置资金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延期归还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判定,公司上述未按期归还募集资金的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3.15条的规定。深交所希望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此外,深交所网站于今日公布《关于对正邦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42号)。
正邦科技分别于2022年4月21日、4月27日披露的《关于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份暨可能存在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动减持计划完成的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正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集团”)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股票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于2022年4月18日至25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合计2641.78万股,占正邦科技总股本的0.84%。
正邦科技2022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份暨可能存在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永联”)在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股票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于2022年4月25日、26日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被动减持正邦科技股份868.94万股,占正邦科技总股本的0.28%。
正邦集团和江西永联在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4月26日间,以集中竞价的方式被动减持合计3510.73万股,而未在上述减持行为发生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合计减持比例占正邦科技总股本的1.11%,在连续九十日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股份总数超过了正邦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深交所希望正邦集团和江西永联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正邦科技于2007年8月17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2年3月31日,正邦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7.50亿股,持股比例23.83%,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为第二大股东,持股6.93亿股,持股比例22.02%。
公司2022年4月2日发布的《关于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显示,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如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017号文《关于核准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的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16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面值总额为人民币16亿元,扣除承销保荐费人民币1800.00万元,实际收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人民币15.82亿元。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如下:
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如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02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70亿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3.16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5亿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150.6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78亿元。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如下:
公司2022年4月21日发布的《关于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份暨可能存在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显示,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正邦集团通知,获悉正邦集团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股票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分别于2022年4月18日、2022年4月19日、2022年4月20日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合计2049.4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5%。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2022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份暨可能存在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显示,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正邦集团一致行动人江西永联的通知,获悉江西永联在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股票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于2022年4月25日、2022年4月26日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被动减持公司股份868.9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8%。具体情况如下: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3.15条规定: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41号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称,你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意你公司使用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1.6亿元、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超过11.3亿元、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24.7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截至2022年4月1日,你公司已将1.6亿元全部归还至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将2,760万元归还至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剩余11.02亿元尚未归还,占该次募集资金净额的69.75%;将3,000万元归还至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剩余24.4亿元尚未归还,占该次募集资金净额的32.63%。你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意你公司延期归还前述闲置资金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延期归还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你公司上述未按期归还募集资金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3.15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6月21日
关于对正邦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42号
正邦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科技”)分别于2022年4月21日、4月27日披露的《关于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份暨可能存在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动减持计划完成的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正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集团”)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股票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于2022年4月18日至25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合计2,641.78万股,占正邦科技总股本的0.84%。
正邦科技2022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份暨可能存在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永联”)在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股票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于2022年4月25日、26日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被动减持正邦科技股份868.94万股,占正邦科技总股本的0.28%。
你们在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4月26日间,以集中竞价的方式被动减持合计3,510.73万股,而未在上述减持行为发生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你们合计减持比例占正邦科技总股本的1.11%,在连续九十日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股份总数超过了正邦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