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利银行2宗违法被罚 未按照规定申报国际收支统计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3日讯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汇罚〔2022〕6号)显示,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上述违法行为类型属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条;《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文印发)第三条;《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6〕15号文印发)及《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文印发)第一项;《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汇发〔2019〕1号文印发)3.2.6、2.6.4和6.7.1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对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为韩国友利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友利银行官网显示,韩国友利银行是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也是韩国首尔政府的资金托管银行。总部设在韩国首尔,截止至2020年末,国内营业网点数量821家,在世界23个国家拥有473家海外机构(包含中国法人)。 

  相关规定: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条: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三条:境内银行应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进行申报,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确保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等数据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报表和资料,并按要求定期核对和及时纠错。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3.2.6银行自身资本项目数据 

  1外债 

  业务发生后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将每笔业务数据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2对外担保 

  业务发生后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将每笔业务数据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3国内外汇贷款 

  业务发生后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将每笔业务数据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4外保内贷 

  业务发生后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将每笔业务数据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5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 

  每月第五个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将上月业务逐笔汇总数据信息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6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签约信息 

  每月第五个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将上月业务明细数据信息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7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终止情况 

  每月第五个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将上月业务明细数据信息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8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利息给付信息 

  每月第五个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将上月业务明细数据信息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9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资金流出入和结购汇信息 

  每月第五个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将上月业务汇总数据信息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10银行月度外汇资产负债信息 

  每月第十个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将上月数据信息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2.6.4外保内贷 

  外保内贷是指境内机构接受非居民的担保从境内银行获得的贷款。外保内贷采集的信息包括境外担保和境内贷款的签约信息和变动及履约信息。外保内贷实行每日逐笔报送。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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