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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三大问题!千亿券商遭警示

由 咸春叶 发布于 财经

近日,深圳证监局发布的两则警示函剑指招商证券、中山证券,均涉及尽调问题。此外,深圳证监局披露的《深圳证监局关于2022年二季度证券基金期货纠纷投诉情况的通报》显示,对于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诉,招商证券的投诉量居前。

因投行类业务存在三大问题 
招商证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8月9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检查,招商证券在从事投资银行类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保荐业务中,个别项目对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核心技术、研发费用核算尽职调查不充分。二是债券承销业务中,个别项目对发行人的债务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偿债能力,关联交易情况,重大仲裁、诉讼和其他重大事项及或有事项等尽职调查不充分。三是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个别项目对原始权益人、托管人的资信水平等尽职调查不充分;尽职调查报告未包含对重要债务人进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存续期管理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涉及基础资产现金流的重大事项并发布临时公告。

深圳证监局指出,上述情形违反了相关规定。根据《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办法》第六十五条、《债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招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提高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质量 
加强投行业务内控建设

今年以来,有不少证券公司因投行业务违规陆续收到罚单,涉及的问题包括未勤勉尽责,保荐机构或保荐代表人未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尽职调查不充分,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内部质量控制不完善等方面。

为进一步提高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质量、完善保荐业务工作底稿制度,5月27日,证监会发布《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本次《尽调准则》修订以细化明确工作要求和标准,增强可操作性为重点,认真梳理注册制试点反映出来的尽职调查问题和难点,有针对性地明确工作底线要求和质量标准,充实完善程序保障和行为规范。坚持归位尽责,厘清职责边界,完善合理信赖制度,细化保荐机构合理信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或者基础工作的标准、程序。更加强调保荐机构“荐”的角色,充分发挥保荐机构在投资价值判断方面的前瞻性作用。

《底稿指引》主要规定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中需要关注的事项和留存的资料,以及编制底稿的形式、程序等。对履行保荐职责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均应当作为底稿留存。本次修订主要增加了三类底稿要求,一是对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复核资料,二是内核阶段工作底稿,三是分析验证过程的相关底稿。

此外,证监会还进一步规范强化投行内控现场检查,并在系统内印发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现场检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旨在通过确立常态化的现场检查制度,进一步传导监管压力,明确监管重点,督促证券公司高度重视投行内控制度建设及运行效果,充分发挥好内控机制的制衡作用。同时,进一步规范检查对象选取,明确重点检查内容,重申检查纪律,提升现场检查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招商证券投诉量居前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8月8日,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公布了《深圳证监局关于2022年二季度证券基金期货纠纷投诉情况的通报》。对于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诉中,招商证券的投诉量居前。

通报显示,2022年二季度,深圳证监局共接收针对辖区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的投诉件共977件,比2022年一季度减少487件。从投诉对象看,针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诉615件,减少331件;针对基金经营机构的投诉176件,减少174件;针对期货经营机构的投诉58件,减少16件;针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投诉128件,增加34件。

从投诉事项反映的类型看,规范经营问题253件,客户服务问题227件,系统问题213件,虚假宣传问题82件,开销转户问题71件,从业人员问题42件,佣金纠纷问题39件,申购赎回问题18件,开平仓问题8件,其他问题24件。

其中,招商证券2022年二季度在深圳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诉量居首。深圳证监局指出,2022年二季度,深圳证监局收到针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诉件共615件,涉及31家证券经营机构。反映的问题包括:系统问题213件,客户服务问题141件,规范经营问题96件,开销转户问题71件,从业人员问题40件,佣金纠纷35件,其他问题19件。

投诉量居前的公司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75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5件;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1件。

深圳证监局要求各经营机构切实履行投诉处理首要责任和主体责任,聚焦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提高为投资者服务的意识,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持续做好投诉处理、矛盾纠纷化解等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此前,作为头部券商的招商证券多次出现交易系统故障,引起业内外高度关注。4月2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公告称,招商证券在3月14日网络安全事件中存在变更管理不完善,应急处置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因此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截至目前,招商证券股价报13.42元,总市值为1076亿元。

因资产证券化业务存在问题 
中山证券收警示函

8月9日,深圳证监局发布的另一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向中山证券。深圳证监局表示,中山证券在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层面整体风险管控存在不足。中山证券资产证券化业务涉房项目占比较高,风险相对集中,公司层面未能通过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压降。二是质量控制机制不够完善。中山证券部分项目质控环节形成的质量控制报告内容不完善,未明确需要提请内核会议讨论关注的问题。三是内核机制执行不到位。中山证券个别项目对内核意见的答复、跟踪不充分。四是尽职调查不完备。中山证券个别项目对原始权益人对外担保的核查不够充分,对中介机构相关意见的核查未纳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对个别事项未发表明确意见。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等相关规定。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中山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另外在去年3月3日,中山证券因从事债券承销及受托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3大问题,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要求中山证券应加强债券承销及受托管理业务的内控管理,认真开展自查整改。

涉及的违规问题包括:在债券承销尽职调查方面,个别债券项目对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核查不充分,未对有关大额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及定价公允性关键问题独立、审慎核查判断。个别债券项目对发行人应收账款主要债务人情况、担保人履行担保程序等情况调查不充分。个别债券项目对募集文件的核查工作质量不高,募集说明书有关内容表述不准确。在债券受托管理方面,个别债券项目未就可能对增信措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谨慎评估并及时披露,未及时披露未按时归还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在内部控制方面,相关质量控制程序未能发现并纠正多个项目工作底稿整理不规范等问题。

据了解,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2年,总部位于深圳,注册资本17.8亿元,是一家全牌照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拥有投资银行、零售业务、资产管理、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等业务体系。其第一大股东为A股上市公司锦龙股份,直接持股比例为7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