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到,“健全促进和保障境外投资的法律、政策和服务体系,坚定维护中国企业海外合法权益,实现高水平走出去”。这为我国“十四五”时期推进对外投资合作与发展勾勒了具体蓝图。
近年来,我国在全球外国直接投资中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对外投资规模稳步增长。2020年9月,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2019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2019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1369.1亿美元,蝉联全球第二。截至2019年末,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达2.2万亿美元,保持全球第三。我国境内投资者在全球188个国家(地区)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4.4万家,这些境外企业2019年向投资所在国缴纳的各种税金总额达560亿美元,雇用外方员工226.6万人,彰显了我国对外投资的双赢效果。
与此同时,我国海外投资也遭受到东道国的政变、动乱、征收、外汇管制、环境风险等政治风险与“非传统政治风险”。特别是近年来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在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单边主义与保护主义抬头的背景下,可以预见“十四五”时期我国企业海外合法权益的维护将面临以下两方面的新挑战:
一是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领域、范围等可能受到限制与歧视性对待。2016年以来许多国家为解决外国投资引起的国家安全问题而对相关国内政策进行了大幅修改。以G20成员为例,德国、日本、俄罗斯、意大利、澳大利亚、美国、英国、法国、南非、韩国和欧盟均针对外国投资可能对其国家安全利益构成的潜在风险,修订相关政策。这些政策的变化加大了包括我国投资者在内的国际投资者的投资不确定性,如果被有针对性地滥用则可能成为我国企业投资受阻的政治性投资壁垒。
二是新冠疫情冲击下我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攀升、发生纠纷的概率大幅增加。当前新冠疫情仍在全球蔓延,各国为应对疫情采取了不同程度的卫生防疫封锁措施,由于经济基础、治理水平的差异,我国企业在一些东道国面临着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国家经济风险、社会治安风险、示威冲突风险、工会组织运动风险等。与此同时,各国政府为防疫而对人员和物资进行的边境流通限制、为鼓励国内生产和恢复经济而采取的对外国企业的歧视性措施可能导致劳资纠纷、违约纠纷引起的诉讼与仲裁案件增加。更值得注意的是,当前一些国际机构与专家学者已呼吁外国公司应暂停利用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投资者诉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ISDS)对发展中国家政府提出的索赔请求,并永久限制与新冠疫情相关索赔请求。
目前,在维护海外投资利益方面,我们仍然存在着经验不足,政治、外交手段为主的保护效果欠佳,政府对海外企业监管乏力且与企业配合不足等问题。“十四五”时期,我国需要继续健全促进与保障境外投资的法律、政策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维护企业海外合法权益的能力。尤其是,发挥法律的引领作用,构建以法律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海外投资风险预警和危机管理机制,培养与塑造企业自我管理与保护能力,构筑政府—社会—企业有机协调、上下联动的立体保护与管理框架。
在国际层面,我国需要继续与有关国家商谈高水平的投资协定,同时积极参与新的国际投资规则的谈判。例如,我国应关注并积极参与目前正在推进的WTO框架下投资便利化国际规则的相关研讨。在国内政策层面,我国需要深入研究海外投资大国维护企业海外合法权益的成熟经验,结合自身海外投资特点,构建与之相应的海外利益保护和风险预警防范体系,同时加大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的建设。在企业层面,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应严格遵守东道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开展经营。对于因疫情及相关抗疫措施引起的纠纷则应以“和”为贵,尽量采取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投资室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