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一年后,6月3日,中信国安正式收到证监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连续多年财务造假的行为终于浮出水面。
中信国安发布公告称,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中信国安披露的2009年至2014年年报存虚假记载,累计虚增利润总额超10亿元;《2015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包括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等。
证监会决定对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公司及相关9名当事人给予警告,共计罚款超百万元。
财务造假竟是为了冲业绩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信国安子公司青海中信国安于2009年4月召开销售专题会议,在预计当年销售收入约为4亿元的情况下,为完成10亿元销售目标,决定采用预售方式完成业绩,同时按照10%价格让利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支付客户预付款利息。
青海中信国安收到客户预售款后,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票据),贷记预收账款,同时虚构货物的销售合同、出库单等资料虚增收入,在账面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月底将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进行对冲核销。
也就是说,明明采取预售的方式,账面收入应当大于当年的实际发货金额,但是青海中信国安却将账面收入提前确认为收入,导致当年入账的收入虚高。
最终,在青海中信国安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的2009年至2014年期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 5.06亿元,累计少计财务费用5.06亿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0.1亿元。
此外,中信国安披露的2015年年报中也存在虚假记载。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4年12月24日中信国安与中信国安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青海中信国安51%股权转让给中信国安投资。转让后,中信国安持有青海中信国安49%股权,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
2015年1月23日中信国安与中信国安投资再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青海中信国安49%股权转让给中信国安投资。2015年6月30日中信国安对其转让的青海中信国安49%股权进行了账务处理,同时确认了2015年1月至6月该股权对应产生的投资收益。
青海中信国安与中农集团、邦力达、四川农资、中农上海、湖北楚丰、安徽辉隆、河北农资、吉林倍丰、广东天禾和江苏永德丰等10家客户签订保利、计息预售氯化钾合同,因账面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造成2015年1月至6月虚增净利润6832万元,导致2015年中信国安账面投资收益多计3347万元,占当年中信国安投资收益的6.24%,利润总额的8.56%。
被处以60万元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孙亚雷、李宏灿、孙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吴毅群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李士林、罗宁、晏凤霞、李向禹、严浩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人员为与违法行为相关的主管人员。
中信国安表示,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前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暂无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图片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