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2日讯 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的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87号)显示,2020年4月9日,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合科技”,300457.SZ)发出2020年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41号),对于公司《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及《关于2020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补充公告》涉及的口罩机业务期后退货事项,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提出进一步问询。
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发布的《关于2020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显示,公司于2021年4月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2020年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41号),其中问题一如下:
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称预计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0000.00万元至36000.00万元。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披露《2020年度经审计业绩与业绩预告存在差异暨董事会致歉的公告》称,2020年净利润调减为19069.21万元,主要是因为疫情后期国内口罩产能过剩,公司对口罩机业务退货进行期后调整,调减营业收入17414.82万元,调减净利润8049.58万元,对该笔退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568.63万元,调减净利润4733.34万元。2020年年报显示,公司口罩机营业收入为27596.23万元,资产减值损失金额为6497.75万元,主要是对口罩机自动化生产线库存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请补充说明上述口罩机业务入账时间、退货时间、客户名称及对应金额、前期应收账款金额、坏账准备计提情况,计提是否充分。(2)请补充说明上述事项是否应追溯调整公司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原因及规则依据。(3)请补充说明报告期末口罩机业务的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金额、是否存在无法回收的情况及风险,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请补充说明报告期末口罩机业务的存货账面余额及跌价准备金额,结合口罩机销售价格、生产成本等说明口罩机存货跌价损失计提额的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说明口罩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公司回复称,该批退货的口罩机客户及明细情况如下表:
公司表示,上述业务在2020年度5月、6月份发生,合同对应的产品在2020年5月、6月出库并经客户签收。截至2020年6月30日,按照合同约定公司收到上述合同的首期款共计2500万元,上述合同正常执行。公司2020年半年报,进行了会计处理,确认了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并计提相应的税金。上述业务截至2020年9月30日,按照合同约定,扣除首期款后,应收回合同阶段款4321.80万元,实际收回合同款380.00万元,公司第四季度对该阶段合同款进行催收,第四季度收回合同款1550.25万元。截至2021年2月退货前,剩余合同款项尚未收回。
公司认为,上述业务虽然在第三季度未能按照合同阶段收回货款,但是公司基于当时的判断,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客户信用良好,还款意愿比较好,合同收款滞缓,主要系口罩机市场行情低迷的影响,但客户信用良好,公司判断很可能收回后续的合同款项。故认为不需要追溯调整公司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
对于上述回复,深交所则表示,回函显示,口罩机期后退货金额为19678.75万元,涉及5笔交易共5名客户,入账时间为2020年5月至6月,退货时间为2021年2月。公开资料显示,5名客户中,德宏滔阳置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行业,参保人数为0;云南克森商贸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批发业,实缴资本36万元,参保人数8人;江苏昆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云南达誉金商贸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批发业,均成立于2020年4月;云南盛荣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软件信息服务业,实缴资本2.1万元,参保人数为0,成立于2020年1月。深交所要求赢合科技:
(1)请公司补充披露对上述退回业务的前期收入确认情况,包括确认时点、确认依据、确认金额及其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等。(2)请结合上述客户基本情况,补充说明公司与上述5名客户签订合同的原因,以及是否对上述客户履行必要的履约能力核查程序及具体核查过程、方法、结论,核实上述客户与公司、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王维东、许小菊及其关联企业、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3)请补充说明与上述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的具体过程及销售合同具体内容,包括不限于合同金额、首付比例、后续付款安排、交货时间、退货条款及双方责任等,核实上述客户是否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款项情形,如是,请公司说明针对上述情况已采取的具体措施,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上述客户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如否,请公司说明原因及合理性,结合上述情况核实与上述客户签订合同的真实性。(4)公司确认向上述客户销售口罩机相关收入至上述客户退回口罩机的时间为8-9个月。请补充披露公司向上述客户发出口罩机的具体时间及其验收情况,以及上述客户退回口罩机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按照销售合同价格全额退回或高比例退回,如是,请公司说明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销售合同退回约定相关条款,结合上述情况等进一步核实与上述客户签订合同的真实性。(5)回函显示,公司收到上述客户共计2500万元首付款以及合计1930.25万元订单回款。请核实上述款项支付方是否与前述客户一致,如否,请公司说明原因及合理性,核实款项支付方是否与公司、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王维东、许小菊及其关联企业、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等存在关联关系。(6)请报备向上述客户销售口罩机及其退回的相关原始凭证,包括不限于销售合同、生产及销售记录、发货物流单、客户验收单、付款单、退回签收凭证等。(7)结合上述情况等,核实与上述5名客户的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情形。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请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4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二)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87号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9日,我部向你公司发出2020年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问询函》),对于你公司《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及《关于2020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补充公告》(以下统称回函)涉及的口罩机业务期后退货事项,请就以下问题予以进一步说明:
1.回函显示,口罩机期后退货金额为19,678.75万元,涉及5笔交易共5名客户,入账时间为2020年5月至6月,退货时间为2021年2月。公开资料显示,5名客户中,德宏滔阳置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行业,参保人数为0;云南克森商贸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批发业,实缴资本36万元,参保人数8人;江苏昆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云南达誉金商贸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批发业,均成立于2020年4月;云南盛荣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软件信息服务业,实缴资本2.1万元,参保人数为0,成立于2020年1月。
(1)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对上述退回业务的前期收入确认情况,包括确认时点、确认依据、确认金额及其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等。
(2)请结合上述客户基本情况,补充说明公司与上述5名客户签订合同的原因,以及是否对上述客户履行必要的履约能力核查程序及具体核查过程、方法、结论,核实上述客户与你公司、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王维东、许小菊及其关联企业、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3)请补充说明与上述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的具体过程及销售合同具体内容,包括不限于合同金额、首付比例、后续付款安排、交货时间、退货条款及双方责任等,核实上述客户是否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款项情形,如是,请你公司说明针对上述情况已采取的具体措施,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上述客户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如否,请你公司说明原因及合理性,结合上述情况核实与上述客户签订合同的真实性。
(4)你公司确认向上述客户销售口罩机相关收入至上述客户退回口罩机的时间为8-9个月。请补充披露你公司向上述客户发出口罩机的具体时间及其验收情况,以及上述客户退回口罩机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按照销售合同价格全额退回或高比例退回,如是,请你公司说明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销售合同退回约定相关条款,结合上述情况等进一步核实与上述客户签订合同的真实性。
(5)回函显示,你公司收到上述客户共计2500万元首付款以及合计1930.25万元订单回款。请核实上述款项支付方是否与前述客户一致,如否,请你公司说明原因及合理性,核实款项支付方是否与你公司、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王维东、许小菊及其关联企业、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等存在关联关系。
(6)请报备向上述客户销售口罩机及其退回的相关原始凭证,包括不限于销售合同、生产及销售记录、发货物流单、客户验收单、付款单、退回签收凭证等。
(7)结合上述情况等,核实与上述5名客户的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情形。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回函显示,公司2020年实现口罩机销售收入27,596.23万元。
(1)请分月度披露2020年口罩机收入、成本、毛利率、销售单价、数量等财务数据。
(2)请核实2020年购买口罩机的客户及对应的付款方是否一致,如否,请说明相关客户名称、付款方名称、销售金额、实际收款、第三方付款占比等情况,核实相关销售是否真实存在。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回函显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口罩机业务存货账面余额为7,484.29万元,对应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为5,568.63万元。请补充说明上述存货账面金额及跌价准备金额是否均归属于退回的口罩机。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4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