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实盈违规被撤销管理人登记 实控人凌山等进黑名单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5日讯 昨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公布的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2〕101号)显示,深圳前海实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实盈”)存在以下3项违规事实。 

  第一,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协会接到的投诉信息显示,前海实盈通过其股东、员工与多位自然人投资者签署《借款服务协议书(元元生息)》进行民间借贷,募集金额从10万、20万到232万不等,用于“公司运营、量化技术投资或者基金投资等”。经查,前海实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经侦大队立案调查。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前海实盈及其员工以公告或承诺函的方式向购买其在管产品基石二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石二号”)的投资者承诺最低年化收益。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募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未按规定向协会报告重大事项及更新机构诚信信息。前海实盈在协会登记的实际控制人及法定代表人为凌山,凌山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经查,前海实盈及其法定代表人何仁杰均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前海实盈未向协会报告上述重大事项及诚信信息。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协会拟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一、对前海实盈撤销管理人登记、取消会员资格。 

  二、对凌山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期限为终身。 

  三、对梁德元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期限为五年。 

  四、对何仁杰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期限为五年。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通过网站公开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第六条:本团体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为会员提供服务,组织投资者教育,收集、整理、发布行业数据信息,开展行业研究、行业宣传、会员交流、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创新发展;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八)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授权开展相关工作。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已经成为普通会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两年以上不能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备案管理规模要求的,应当变更为观察会员。 

  《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一)谈话提醒;(二)书面警示;(三)要求限期改正;(四) 缴纳违约金;(五)行业内谴责;(六)加入黑名单;(七)公开谴责;(八)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九)要求其他会员暂停与其的业务;(十) 暂停会员部分权利;(十一)暂停会员资格;(十二)撤销管理人登记;(十三)取消会员资格;(十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从业人员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一) 谈话提醒;(二) 书面警示;(三) 要求参加强制培训;(四) 缴纳违约金;(五) 行业内谴责;(六) 加入黑名单;(七) 公开谴责;(八)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九) 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十) 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十一) 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一中基协字〔2022〕101号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 

  当事人:深圳前海实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实盈”) 

  凌山,男,1986年 12月5日出生,登记为前海实盈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 

  梁德元,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登记为前海实盈合规风控、信息填报负责人。 

  何仁杰,男,1987年2月4日出生,登记为前海实盈出资人,经查为前海实盈现任法定代表人。 

  经查,前海实盈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第一,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协会接到的投诉信息显示,前海实盈通过其股东、员工与多位自然人投资者签署《借款服务协议书(元元生息)》进行民间借贷,募集金额从10万、20万到232万不等,用于“公司运营、量化技术投资或者基金投资等”。经查,前海实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经侦大队立案调查。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前海实盈及其员工以公告或承诺函的方式向购买其在管产品基石二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石二号”)的投资者承诺最低年化收益。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募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未按规定向协会报告重大事项及更新机构诚信信息。前海实盈在协会登记的实际控制人及法定代表人为凌山,凌山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经查,前海实盈及其法定代表人何仁杰均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前海实盈未向协会报告上述重大事项及诚信信息。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裁判文书、基金合同、承诺函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凌山、梁德元、何仁杰作为公司在协会登记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对前海实盈的上述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协会拟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一、对前海实盈撤销管理人登记、取消会员资格。二、对凌山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期限为终身。 

  三、对梁德元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期限为五年。 

  四、对何仁杰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期限为五年。 

  相关当事人对本事先告知书中拟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辩申请,说明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要求,逾期未按规定提出视为放弃权利。同时,根据《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就协会拟作出的“取消会员资格、撤销管理人登记”以及“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的纪律处分措施,相关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相关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未按规定提出视为放弃权利。 

  如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协会将根据以上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纪律处分决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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