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备受资本市场关注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第一案启动。中国证监会发布消息称,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对康美药业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于同日发布了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重拳打击财务造假
经中国证监会调查认定,2016年至2018年,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等通过虚开和篡改增值税发票、伪造银行单据,累计虚增货币资金887亿元,虚增收入275亿元,虚增利润39亿元。证监会已依法对康美药业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并将康美药业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
长期以来,财务造假、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我国资本市场生态。随着新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相继实施,表明了国家“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坚决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决心。
据了解,现行法律体系下证券期货纠纷的化解机制包括单独诉讼、共同诉讼、支持诉讼、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等司法审判机制,也包括当事人和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先行赔付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表示,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新证券法涉及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做出细致设计。其中,特别代表人诉讼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并适用投资者“默示加入、声明退出”的特殊规则。这两类诉讼机制被称为“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康美药业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是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无论是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还是对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并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有望减少诉讼成本
登记公告显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1日受理了顾华骏、刘淑君等11名原告共同起诉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顾华骏、刘淑君被其余原告共同推选为拟任代表人,同时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
2021年4月8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称接受了黄梅香等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广州市中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根据证券法相关条款,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市中院决定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康美药业案,并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投资者将按照“默示加入、声明退出”的方式参与此次诉讼。业内人士称,该诉讼参加方式,有望大大减轻投资者在诉讼中的举证负担和成本。
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圣表示,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一方面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原告投资者人数,加大资本市场的违法成本,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另一方面还可以将众多投资者的索赔请求通过一个诉讼程序解决,极大提升诉讼效率。
“实施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首先,有利于通过司法制度创新带动金融市场生态改善和社会治理效能提升,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有效遏制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其次,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有利于弥补证券民事赔偿救济乏力的基础制度短板,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最后,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认为。
不断完善各项制度机制
那么,投保机构如何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据证监会官网《特别代表人诉讼30问》介绍,在法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之后,投保机构经过预研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可以启动重大案件评估机制,经内部决策程序,自主研究,在法院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适格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可向法院申请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赋予公益机构诉讼代表人资格后,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基于投资者的授权,取得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我国制度规定,必须由投资者保护机构诉讼参加才能从普通代表人诉讼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是与其他国家诉讼的重要区别之一,旨在有效避免其他主体因利益驱动可能导致的滥诉问题。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除为开展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必要支出外,不收取其他费用;不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即便败诉需要承担诉讼费用,也可以根据特定情形申请减免;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免于提供担保。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告诉记者,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开启了中国特色集体诉讼、民事求偿先河,特别代表人制度能够形成有序、有度、有效的集体诉讼,为保护投资者奠定坚实基础。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持续加强与最高法院的沟通协调,不断推动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各项制度机制,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常态化开展。(经济日报 记者 周琳 马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