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央行紧急摸底线上联合消费贷的消息引发各界议论,有业内人士表示,央行通过摸底了解银行线上消费贷款的基本情况后,下一步可能根据摸底情况,有进一步的资金流向等方面的监测和监管措施。此次摸底调查目的为何?监管要如何严守风控底线?
最终目的为刺激消费
7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联合贷款基本监管规则,比如银行针对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限额及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不良贷款率等设定风控指标等。按《办法》要求,在出台后的一个月里,银行需将开展互联网贷款的业务情况、风控措施以及整改报告等向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主任王擎对《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称,这意味着互联网联合贷款得到了监管机构的认可,是完善互联网贷款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补齐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
在此背景下,7月27日,多家银行收到了来自央行的《关于开展线上联合消费贷款调查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为掌握金融机构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创新情况,决定开展线上联合消费贷款调查,银行需填写月末线上联合消费贷款余额、当月发放全部个人消费贷款(不含个人信用卡透支)加权平均利率、当月发放线上联合消费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以及月末线上联合消费贷款余额不良率、月末全部个人消费贷款余额(含个人信用卡透支)不良率等数据。
此次央行对联合贷款进行摸底调查,王擎认为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全面了解联合贷款的规模、利率和不良等情况,为下一步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实施统一监管做好准备;二是在消费贷款不良率普遍增加的背景下,有必要及时掌握联合贷款的整体风险状况,从而规避相关风险。
南京师范大学商学院教授陶士贵也对《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称,此举是为了完善央行的统计口径。“此次调研的线上联合贷款不在央行传统的统计口径中,而对央行而言,完整的统计信息对央行的监管至关重要。”
此外,消费贷是信用类的贷款,本身风险相对比较高,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除了不良率外,在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看来,也不排除会有一些资金流到股市或房市。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主任吕随启也对《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表示,“房住不炒”的提出和落实使得房市逐渐失去了投资价值,而债市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因此,一部分资金可能会变相地流到股市中去,这样不利于刺激消费,也可能影响股市的正常波动。
至于《通知》中将蚂蚁花呗和蚂蚁借呗的合作情况进行单独区分,王擎表示:“主要是因为这两家公司市场额份占比较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同时也有助于了解市场的集中度风险。”据了解,蚂蚁借呗和蚂蚁花呗的规模据市场估算在1.3万亿元到2万亿元之间,在线上联合消费贷款中占据较大的比重。
“主要是针对线上的消费金融贷款,通过花呗和借呗来征集信息。”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科技研究室主任尹振涛告诉《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花呗代表一种短期的分期付款形式,借呗代表一种短期的消费贷款、信用贷款形式,比较有代表性的产品能够很好地展现整个行业的情况。
陶士贵称,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表明了央行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慎重,同时,可能也为央行后续的监管政策完善提供数据信息支撑。
在疫情的冲击下,特别是我国有6亿人每个月的收入仅1000元的大背景下,这些人的收入、生活都受到了很严重的冲击和影响,我们过去可能更多地掌握了传统金融机构的一些不良的状况,从今年一季度商业银行的统计数据来看,不良的上升趋势是比较明显的,特别是针对消费领域或消费金融领域也是比较突出的。“在这种情况下,央行、监管部门来调集一下线上的消费贷款的情况也是理所当然的。”尹振涛如是说。
合规发展助贷业务
按照央行此次调研通知的定义,线上联合消费贷款是指金融机构经由互联网获取合作机构推送的客户信息,并与其他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比例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其中,科技公司主要担负着获客和初轮筛选职能,主要由银行主要出资发放贷款,出资比例最高曾达99:1,即银行出资99%,科技公司出资1%。利润分配方面,科技公司通过管理费方式向银行收取一定比例的收益。
在这种模式下,王擎表示,银行线上消费贷存在4个潜在的风险点,一是科技公司的杠杆率较高,资本、风险管理水平与银行相比相对较弱,本身不具有较强的风险承担能力和损失吸收能力。因此,无论合约中是否有增信或兜底条款,最终的风险主要将由银行来承担。
二是银行的获客途径为科技公司,虽然承担着主要出资人的角色,但事实上并未掌握详细的客户信息,过度依赖于科技公司的客户增长和风控能力。一旦科技公司风控出现问题,譬如为做大规模而采用过于激进获客策略或实施数据操控,将直接影响到银行贷款质量。
三是一般情况下联合贷款的利率比较高,有些年化利率甚至高达20%-30%,相应的业务风险也比较高。
四是资金用途监控困难。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互联网贷款的资金流向和用途的监控始终是“老大难”问题,缺乏丰富有效的追踪手段。
此外,陶士贵认为,目前银行线上消费贷除了与传统贷款一样面临信用风险外,还面临着独特的风险,表现在法律风险和金融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护的风险,“如银行内部保存着大量的客户敏感信息,像身份证号、面部肖像、指纹等,一旦泄露被用作非法用途,法律后果十分严重。另外,客户的金融、支付、消费记录等信息均具有商业价值,若银行内控存在疏漏,不能对信息的流转进行有效监管和控制,就可能发生内部员工泄露客户信息的事,包括网络安全技术风险等”。同时,在线上联合贷款中,必定会出现“双债权人”风险问题,这也需要通过实施细则来解决。
“现阶段,城商行、农商行等中小型银行合作的比例或趋向更高。”尹振涛表示,大银行可能有更多的途径、渠道和抗击风险的能力,以及更多的资金优势,其本身也具备一定的科技水平。而中小银行在联合贷款或助贷模式下的确容易存在例如中小银行在风险管控方面完全依赖于科技公司;可能出现跨业务经营或者跨区域经营。“很多农商行要求增加涉农贷款业务,农商行、城商行要求区域内经营,而通过联合贷款和助贷就突破了这种限制,这方面需要我们高度关注。”
央行最主要的职责并不是管理互联网贷款,也不是管理蚂蚁金服的花呗和借呗,尹振涛告诉记者,央行最主要的是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而此次摸排还是为了维护在疫情冲击影响之下的金融稳定,在合规、规模可控、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发展联合贷款和助贷这个行业。
消费者应量入为出
“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将联合贷款纳入监管体系并促进其稳健发展是必然趋势,至于短期内对线上联合贷款的相关政策是收紧还是放松,还要视业务整体风险状况而定。”王擎认为,这也是央行此次调研的初衷。
陶士贵则表示,央行会根据调研的情况,进一步完善联合贷款政策,会有保有收,即做得好的,继续支持并保留,同时,对存在的问题或监管漏洞会进一步完善,如将线上联合贷款纳入央行统计范畴;将“蚂蚁借呗”“蚂蚁花呗”等逐步纳入央行的征信体系;解决“双债权人”风险问题等。
吕随启表示,从大的角度来讲,首先还是应该强调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最终目的是规范它,能够刺激消费,而不是限制住它的发展。“现在一方面要强调金融要为实体经济服务,但另一方面,我们面临的内外风险正在加大。对于金融业和金融市场来讲,如何既能履行好为实体经济服务的任务,同时又能控制风险,真正在‘六稳’过程当中发挥更好的作用,这二者之间的平衡尤为重要。只强调一方肯定是不行的,要控制风险,规范的力度就应该再加大,如果为了刺激经济,不进行规范,有可能在大形势不好的时候,资金会无序流动,扰乱市场,从而偏离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根本目的。”
从宏观环境来看,目前疫情逐步缓解、经济逐步复苏,接下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国内大循环,都离不开个人消费的扩容提质。因此,王擎表示,从大的方向来看,联合贷款业务仍然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央行的政策重点是加强监管、避免系统性风险,这一政策引导有助于促进市场更加理性地对待联合贷款的业务发展,避免盲目扩张带来的风险集聚。
陶士贵认为,应将此次央行的摸底调查,与今年7月17日银保监会颁发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放在一起看。“两大金融管理机构近期出台的一些政策和措施,对于消费金融行业而言,我认为不是坏事,恰恰是好事。表明了监管层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态度的积极转变,强化和完善监管规则,是为了更好地发展线上贷款业务。”同时,在消费金融行业未来发展中,互联网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将更加自律,加快自身产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
最关键的还是要控制住风险,郭田勇对《经济》杂志、经济网记者称,消费者特别是年轻消费者有时候不是很理性,对消费者而言应该量入为出,如果一些线上消费贷款门槛很低,就容易使得消费者偏离自己的收入能力,这样风险就会比较高。
要避免沦为资金管道
在网络支付、消费贷款、零钱理财等领域,很多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没有能力给用户提供最好的体验,也没动力进行科技转型,越来越多的中小银行暂缓了科技投入,把重心放在助贷业务上,慢慢地向资金管道退化。因此,在规范引导联合贷款的同时,银行还要避免沦为消费贷的资金管道。
一方面,《办法》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联合贷款业务中的具体要求,包括建立合作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白名单管理,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按照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自主确定目标客户群、授信额度和贷款定价标准,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全权委托合作机构执行,独立对所出资的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并对贷后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按照零售贷款总额或者贷款总额相应比例纳入限额管理,并加强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管理等。
另一方面,要引导传统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提升大数据运用中的风险控制技术,补充反欺诈等交叉验证风控措施,并根据互联网贷款产品的风险表现情况定期调整迭代审批策略,形成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
此外,还要建立全面的借款人风险评价体系,扩充经反复验证为安全有效的第三方机构数据,全面了解借款人的征信活动,精准画像,构架科学完善的借款人信用评级体系。
王擎认为,通过落实上述要求,银行能够有效避免沦为资金管道,从而促进相关业务的健康发展。
“互联网贷款涉及用户和资金两端,鉴于流量和资金的不均衡,在较长时期内联合贷款可能是互联网贷款的主流模式。”陶士贵称,在2018年11月版本的联合贷款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中,除明确强调银行“不得将风控等核心环节外包”外,还就地方性银行的跨区域贷款业务设定比例要求,即向外省客户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总余额的20%,对联合贷款业务的占比也做了上限规定,即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余额的50%,接受客户推荐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不得超过全部互联网贷款余额的30%。
但经过多轮次征求意见后,在今年7月的正式发文中,上述定量的比例限制统统取消了,而且将权限下放给银行,要求“银行对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并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陶士贵认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政策模拟和压力测试,在监管早期给定一个指标,予以指导,待规范后再根据市场情况动态进行政策调整,效果可能更好。“同时,建议在充分论证的条件下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将与银行合作的第三方予以一定的规约,包括合规管理、反洗钱管理等。”
在郭田勇看来,科技公司的一些能力是银行所不具备的,但银行一定要有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在合作中不能被绑架,要实时对风险点进行把控。
来源:《经济》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