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31日讯 昨日晚间,申万宏源(000166.SZ)发布2020年年报。去年,申万宏源实现营业收入294.09亿元,同比增长19.58%;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7.66亿元,同比增长 35.41 %;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76.23亿元,同比增长35.7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77.47亿元,同比减少275.43%。
2020年,申万宏源基本每股收益为0.31元/股,同比增加29.17%;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9.05%,比上年同期增加1.64个百分点。
申万宏源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以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A股和H股总股本250.40亿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A股和H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25.04亿元,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2.24%。此次现金股利分配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人民币2.71亿元结转下一年度。
2020年,申万宏源主营业务分类别情况中,企业金融业务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有所减少,其中本金投资业务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有所减少。
报告期内,申万宏源投资银行业务收入为14.93亿元,同比增长25.14%,营业利润率同比增加12.37个百分点;本金投资业务收入为7.72亿元,同比减少29.82%,营业利润率同比增加13.66个百分点;个人金融业务收入为90.07亿元,同比增长24.51%,营业利润率同比增加7.95个百分点;机构服务及交易业务收入为162.03亿元,同比增长20.93%,营业利润率同比增加1.81个百分点;投资管理业务收入为19.34亿元,同比增长16.02%,营业利润率同比减少12.42个百分点。
投资银行业务方面,报告期内,申万宏源共完成股权融资项目27个,其中IPO项目7个、再融资项目15个、精选层5家,融资金额273.44亿元;经审核并通过并购重组项目2家。公司债主承销项目143家,主承销金额1280.68亿元;金融债主承销项目64家,主承销金额1100.65亿元;公司场外市场业务一级市场推荐挂牌项目5个,定向发行项目62家次。
证券经纪业务方面,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证券客户托管资产达到4.19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30.89%;实现代理买卖业务净收入42.79亿元。
融资融券业务方面,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余额808.43亿元,较上年末增长56.34%,其中:融资业务余额703.91亿元,较上年末增长37.87%;融券业务余额104.53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495.88%;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平均维持担保比例268.20%。
股票质押式融资业务方面,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股票质押业务融资余额115.00亿元,较上年末下降53.04%;公司股票质押业务平均履约保障比例为212.87%。
2020年,申万宏源信用减值损失为7.98亿元,较上年同比增加0.78亿元,增长10.86%。其中,应收款项2.95亿元,买入返售金融资产1.86亿元,融出资金1.61亿元,债权投资8962.63万元,其他资产5478.32万元,其他债权投资1110.31万元,货币资金82.43万元。
同期,申万宏源其他资产减值损失1660.51万元,较上年同比减少1.23亿元,下降88.13%,全部为大宗商品存货。
2020年,申万宏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税前报酬合计2659.50万元。董监高中,有11位年薪超百万,其中6位年薪超200万元。
其中,执行董事、董事长储晓明年薪379.01万元;监事、监事会主席徐宜阳年薪351.87万元;职工监事谢鲲年薪207.33万元;总经理助理刘跃年薪269.02万元。执行董事、总经理(离任)徐志斌年薪305.48万元;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离任)阳昌云年薪255.00万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申万宏源共有员工11707人(含境内经纪人1957人,境外经纪人123人)。其中,申万宏源集团106人,申万宏源证券及其子公司11031人(其中申万宏源证券8202人,申万宏源证券的子公司合计2829人),其他子公司合计570人。
按教育程度划分,全部员工中,研究生及以上3302人,本科6515人,专科1375人,中专及以下515人。
2020年末,申万宏源应付职工薪酬51.79亿元,上年末同期为36.77亿元。
2020年,申万宏源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53.95亿元,上年同期为50.52亿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2020年,申万宏源员工年度薪酬福利总额为68.97亿元,按照在职员工人数计算,人均薪酬福利58.91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不含申万宏源证券)发生的有关诉讼、仲裁事项有1起,为宏源汇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庞鹏远等合同纠纷案。
2011年4月,宏源汇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汇富”)、鲁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证创业”)与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思源”)以及庞鹏远等8名股东签署《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根据《增资协议》约定,宏源汇富、鲁证创业作为战略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认购山东思源增资,增资后,宏源汇富持有山东思源6.5%股权。同月,宏源汇富与庞鹏远、山东思源签署《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2011年以及2012年山东思源的业绩承诺以及山东思源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IPO审核等事宜达成一致。后因山东思源实际未达《补充协议》约定的财务指标,也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通过IPO审核。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2020年1月,宏源汇富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庞鹏远以及山东思源,请求判令:(1)庞鹏远以及山东思源共同支付2011年业绩补偿款人民币875万元以及2013年1月1日起按年率10%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2)山东思源支付2012年业绩补偿款人民币1,000万元;(3)宏源汇富对庞鹏远质押的山东思源人民币707万元份额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4)庞远鹏回购宏源汇富持有的山东思源6.5%股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共计人民币7,246万元;(5)山东思源就第四条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诉讼费由庞鹏远及山东思源承担。
2020年9月21日,宏源汇富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判决庞鹏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宏源汇富支付业绩补偿款人民币1,000万元;判决宏源汇富有权对庞鹏远持有的山东思源股份数额人民币706.978125万元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判决庞鹏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回购宏源汇富持有的山东思源6.5%股权并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72,465,232.19元;驳回宏源汇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庞鹏远承担450,116元,宏源汇富承担人民币47,760元,财产保全费由庞鹏远负担人民币4,520元,宏源汇富负担人民币480元。
庞鹏远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20年12月宏源汇富收到山东高院民事裁定书,庞鹏远未如期缴纳案件受理费,裁定本案按上诉人庞鹏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二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报告期内,公司所属申万宏源证券及其子公司(为便于清晰简要表述,本节申万宏源证券简称“公司”)有关诉讼、仲裁事项8起,其中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4起。
第一起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诉翁武游、林永飞、翁雅云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2016年6月,公司与翁武游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2018 年2 月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公司作为融出方,翁武游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依据《协议》的约定,翁武游以其1,200万股“摩登大道”(证券代码:002656.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公司融入合计人民币9,900万元的资金。林永飞与公司签署了《保证合同》,对《协议》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外,公司与翁武游、林永飞还签署了《股票质押担保合同》,约定公司为质权人,林永飞以其持有的1,880万股“摩登大道”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对翁武游协议项下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翁雅云作为林永飞的配偶,向公司出具了《配偶知情同意函》,书面同意了林永飞签署的《保证合同》,并确认林永飞的保证义务及于其所有财产。 2018年12月,翁武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且到期未按约定购回,林永飞亦未按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3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出具受理通知书。2021年3月11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1)被告翁武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公司本金人民币99,000,000元;(2)被告翁武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自2019年3月21日起,以本金人民币99,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翁武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自2018年12月24日起,以本金人民币99,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4)被告林永飞、翁雅云对被告翁武游上述第一至三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永飞、翁雅云在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翁武游追偿;(5)若被告翁武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至三项的支付义务,公司可以与被告翁武游协议以质押的19,200,000股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2656)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上述质押股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质押股票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翁武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翁武游继续清偿;(6)若被告翁武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至三项的支付义务,公司可以与被告林永飞协议以质押的2,800,000股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2656)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上述质押股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质押股票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林永飞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翁武游继续清偿;(7)驳回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截至报告期末,上述判决尚未生效。
第二起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诉沈培今、朱礼静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2017年4月,公司与沈培今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公司作为融出方,沈培今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依据《协议》的约定,沈培今以其17,465万股“升华拜克”(证券代码:600226.SH,后更名为“瀚叶股份”)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公司融入人民币70,000万元的资金。朱礼静作为沈培今的配偶,向公司出具了《配偶同意声明函》,并承诺与沈培今共同承担本次质押融资负债及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此后,沈培今向公司提前偿还部分本金人民币500万元,补充质押“瀚叶股份”1,566.6251万股。至此,经转增股本,沈培今向公司质押的“瀚叶股份”股份总数共计33,352.9251万股。2018年10月17日,沈培今履约保障比例跌至约定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以下,且未依约提升履约保障比例至预警值以上或采取其他履约保障措施,已构成《协议》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4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出具受理通知书。2021年1月10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做出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1)被告沈培今、被告朱礼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公司本金人民币695,000,000元。(2)被告沈培今、被告朱礼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期内利息人民币4,633,333.33元。(3)被告沈培今、被告朱礼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自2018年12月10日至2020年4月22日的违约金人民币84,266,666.67元,并支付以人民币695,00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20年4月2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4)被告沈培今、被告朱礼静未履行上述第(1)至(3)项付款义务的,公司可与被告沈培今协议以质押的333,529,251股“瀚叶股份”股票(代码:600226.SH)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股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股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沈培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沈培今、被告朱礼静清偿。截至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进入执行程序。
第三起为公司诉柯宗贵、陈色琴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系列纠纷案。
(1)2017年3月14日,公司与柯宗贵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公司作为融出方,柯宗贵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依据《协议》的约定,柯宗贵以其1,100万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公司初始融入人民币8,300万元的资金。陈色琴作为柯宗贵配偶,对柯宗贵从事上述回购交易出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共同承担由于本次融资产生的全部负债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此外,针对上述回购交易,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1,200万股蓝盾股份进行股票质押,马美容提供了其持有的广州奥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70%的股权质押。
柯宗贵自2020年3月23日起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利息,亦未完成回购交易。此外,2020年4月,柯宗贵名下的蓝盾股份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8月10日,上海金融法院出具受理通知书。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尚未判决。
(2)2017年3月27日,公司与柯宗贵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公司作为融出方,柯宗贵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依据《协议》的约定,柯宗贵以其1,598万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初始融入人民币1亿元的资金。陈色琴作为柯宗贵配偶,对柯宗贵从事上述回购交易出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共同承担由于本次融资产生的全部负债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此外,针对上述回购交易,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1,000万股蓝盾股份进行股票质押,马美容提供了其持有的广州奥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70%的股权质押。
《协议》履行过程中,柯宗贵归还了人民币4,000万本金,柯宗贵自2020年3月23日起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利息,亦未完成回购交易。此外,2020年4月,柯宗贵名下的蓝盾股份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8月10日,上海金融法院出具受理通知书。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尚未判决。
(3)2017年7月6日,公司与柯宗贵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公司作为融出方,柯宗贵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依据《协议》的约定,柯宗贵以其1,671.3万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公司初始融入人民币9,000万元的资金。陈色琴作为柯宗贵配偶,对柯宗贵从事上述回购交易出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共同承担由于本次融资产生的全部负债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此外,针对上述回购交易,马美容提供了其持有的广州奥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70%的股权质押。
《协议》履行过程中,柯宗贵归还了部分本金,柯宗贵后续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利息,亦未完成回购交易。此外,2020年4月,柯宗贵名下的蓝盾股份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8月10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出具受理通知书。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尚未判决。
第四起为公司诉柯宗庆、谭爱武质押式证券回购系列纠纷案。
(1)2017年7月7日,公司与柯宗庆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2017年9月25日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公司作为融出方,柯宗庆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依据《协议》的约定,柯宗庆以其1,207万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公司初始融入人民币6,500万元的资金。谭爱武作为柯宗庆配偶,对柯宗庆从事上述回购交易出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共同承担由于本次融资产生的全部负债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协议》履行过程中,柯宗庆归还了部分本金,后由于柯宗庆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回购,且经公司查询,柯宗庆在公司处质押的蓝盾股份均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8月10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出具受理通知书。此后,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2020年11月3日,公司收到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20)沪0104民初19545号】,主要内容如下:(1)柯宗庆于2020年10月28日前向公司支付初始交易金额人民币36,964,188.00元,以及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的违约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2,497,612.53元,并支付以人民币36,964,18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2)若柯宗庆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公司可以与柯宗庆协议,以柯宗庆名下的的13,379,999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及其孳息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高于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柯宗庆所有,不足部分由柯宗庆继续清偿;(3)案件受理费由柯宗庆负担;(4)谭爱武对上述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柯宗庆未按照生效的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公司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2018年4月27日,公司与柯宗庆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公司作为融出方,柯宗庆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依据《协议》的约定,柯宗庆以其1,950万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公司初始融入人民币6,990万元的资金。谭爱武作为柯宗庆配偶,对柯宗庆从事上述回购交易出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共同承担由于本次融资产生的全部负债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协议》履行过程中,柯宗庆归还了部分本金,后由于柯宗庆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回购,且经公司查询,柯宗庆在公司处质押的蓝盾股份均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8月10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出具受理通知书。此后,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2020年11月3日,公司收到法院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20)沪0104民初19547号】,主要内容如下:(1)柯宗庆于2020年10月28日前向公司支付初始交易金额人民币43,230,000.00元,以及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的违约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676,999.03元,并支付以人民币43,2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2)若柯宗庆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公司可以与柯宗庆协议,以柯宗庆名下的的19,900,000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及其孳息的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高于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柯宗庆所有,不足部分由柯宗庆继续清偿;(3)案件受理费由柯宗庆负担;(4)谭爱武对上述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柯宗庆未按照生效的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公司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2018年4月27日,公司与柯宗庆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公司作为融出方,柯宗庆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依据《协议》的约定,柯宗庆以其700万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公司初始融入人民币2,510万元的资金。谭爱武作为柯宗庆配偶,对柯宗庆从事上述回购交易出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共同承担由于本次融资产生的全部负债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协议》履行过程中,柯宗庆归还了部分本金,后由于柯宗庆发生履约保障比例跌破平仓线,未依约回购本息,且经公司查询,柯宗庆在原告处质押的蓝盾股份均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8月10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出具受理通知书。此后,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2020年11月3日,公司收到法院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20)沪0104民初19548号】,主要内容如下:(1)柯宗庆于2020年10月28日前向公司支付初始交易金额人民币14,990,000.00元,以及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的违约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344,074.17元,并支付以人民币14,99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 (2)若柯宗庆未按照上述第一项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公司可以与柯宗庆协议,以柯宗庆名下的的6,326,999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及其孳息的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高于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柯宗庆所有,不足部分由柯宗庆继续清偿;(3)案件受理费由柯宗庆负担;(4)谭爱武对上述一至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柯宗庆未按照生效的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公司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起为公司诉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协议违约纠纷案。2018年10月9日,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所管理的申银万国天天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天天增1号”)作为资金融出方与作为资金融入方的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创金合信”)管理、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融证券”)作为投资顾问的创金合信邻水融富2号资产管理计划(下称“邻水融富2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展了一笔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该笔交易的成交金额为70,000,000.00元,质押债券为“17国购01”(质押债券代码:114217)100,000手,回购期限为92天,回购利率为年化6.2%。2019年1月9日,创金合信及其管理的邻水融富2号在约定的到期日未履行资金融入方的还款义务,构成实质性违约。时至申请人申请仲裁之日,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公司及委托人合法权益,2020年10月9日,公司作为管理人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并获得受理。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尚未裁决。
第六起为公司诉刘祥代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2019年12月20日,公司与刘祥代签订《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刘祥代开展融资购买股票业务期间,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刘祥代发出提醒,要求对方将维持担保比例至警戒线以上。后刘祥代未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维持担保比例,2020年12月15日公司对刘祥代账户进行强制平仓成交,刘祥代尚欠公司融资本金人民币107,632,375.2元未还。经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祥代履行还款义务。2021年1月12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公司起诉。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尚未收到判决。
第七起为公司诉张留洋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2020年6月18日,公司与张留洋签订《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张留洋开展融资购买股票业务期间,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张留洋发出提醒,要求对方将维持担保比例至警戒线以上。后张留洋未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维持担保比例,2020年12月15日公司对张留洋账户进行强制平仓成交,张留洋尚欠公司融资本金人民币85,400,805.71元未还。经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留洋履行还款义务。2021年1月12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公司起诉。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尚未收到判决。
第八起为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诉公司基金合同纠纷案。2019年10月24日,申万宏源证券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来光伏”)、泓盛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盛资产”)签订《泓盛腾龙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来光伏为基金委托人、泓盛资产为基金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为基金托管人。其后,该私募基金产生投资亏损,中来光伏认为泓盛资产未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营基金财产,履行基金赎回、及时披露重大风险等义务;认为申万宏源证券未尽托管人的相应义务,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泓盛资产赔偿投资本金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及相关利息损失;(2)申万宏源证券作为托管人对泓盛资产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021年1月27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本案。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尚未开庭。
此外,报告期内,申万宏源证券(为便于清晰简要表述,本节简称“公司”)历史遗留案件7起,其中4起为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第一起为公司诉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案。2008年1月25日,公司大连金马路营业部(以下简称“金马路营业部”)与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德泰”)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大连德泰作为拆迁人对金马路营业部所有的位于大连开发区金马路178号1—7层房屋进行拆迁安置,双方就大连德泰为金马路营业部安排回迁房屋的标准进行了约定,同时大连德泰承诺在2010年6月30日前将回迁房屋交付于金马路营业部使用。其后,大连德泰一直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向金马路营业部提供房屋。2014年10月17日,大连德泰通知金马路营业部办理回迁房屋交付事宜。经金马路营业部对回迁房屋进行验房,发现大连德泰提供的回迁房屋与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所付回迁平面图严重不符,各项设置存在重大缺陷,无法满足金马路营业部作为证券营业部的用房需求。金马路营业部多次就回迁房屋安置事宜与大连德泰进行沟通以寻求解决方式,但大连德泰均未能提供出任何合理解决方案。
2019年10月8日,公司大连金马路营业部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大连德泰,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大连德泰:(1)向金马路营业部重新提供面积为5,000平方米且符合《华轻大厦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所约定的平面设计户型的房屋;(2)如大连德泰无法进行重新安置,则依法判决解除双方于2008年1月25日签订的《华轻大厦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华轻大厦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补充协议》,并赔偿经济损失5346.59万元人民币(暂以10,652元/平方米计算,具体单价依据对回迁房产的评估结果确定数额) ;(3)大连德泰支付违约金26,732.95元(暂定,依据对回迁房产的评估结果确定数额);(4)大连德泰支付租金损失2,974,750元(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止,按照每年59.495万元的标准支付,暂计算至2019年7月1日) ;(5)本案诉讼费、评估费等各项费用由大连德泰承担。
2020年9月29日,大连金马路营业部与大连德泰达成和解协议,大连德泰承诺按照要求,对房产进行整修整改,并承担回迁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费等成本,在大连德泰完成房屋整改后,营业部接受房屋。和解协议签署后,大连金马路营业部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2020年10月19日,公司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撤诉的裁定。本案结案。
第二起为公司诉蔡小如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2017年6月,公司与蔡小如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公司作为融出方,蔡小如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依据《协议》的约定,被申请人以其持有的1,827万股“达华智能”(证券代码002512.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公司融入了人民币9,150万元的资金。后蔡小如部分购回合计1,580万元,向公司补充质押合计3,505万股“达华智能”股票。经部分解除质押,公司仍对蔡小如持有的53,319,997股“达华智能”股票依法享有质权。蔡小如未依约在2019年1月25日完成全部购回,构成违约,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19年8月公司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要求蔡小如承担违约责任,仲裁标的本金为人民币7,570万元。2019年10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内容如下:(1)蔡小如向公司返还融资本金人民币7,57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 ;(2)蔡小如补偿公司律师费人民币49万元;(3)公司对蔡小如质押的人民币53,319,997股达华智能股票折价或拍卖、变卖质押股票所得价款在(1)(2)项裁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80,315元由蔡小如承担。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处于强制执行程序。
第三起为公司诉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2018年4月,公司与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安)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2018年4月至10月,双方签署了合计5份《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公司作为融出方,中信国安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依据《协议》的约定,中信国安以其持有的143,050,000股“中葡股份”(证券代码:600084.SH)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公司融入了合计人民币4.6亿元资金。后中信国安合计向公司补充质押“中葡股份”股票72,400,000股。2018年10月18日,因“中葡股份”股票收盘价跌至人民币3元/股,导致《协议》项下履约保障比例已低于约定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中信国安未依约履行提升履约保障比例至约定值以上,且未能如期足额支付到期利息及质押股票被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019年12月11日,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本并获得受理,2020年1月7日,本案移送北京市三中院处理。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尚未判决。
第四起为公司诉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2018年3月,公司与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投资”)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公司作为融出方,国安投资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依据《协议》的约定,国安投资以其共计125,523,000股“中葡股份”(证券代码:600084.SH)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公司融入合计人民币4亿元的资金。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安”)于2018年3月13日与公司签署了《保证合同》,对《协议》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10月11日,因“中葡股份”股票收盘价跌至人民币3.5元/股,导致《协议》项下履约保障比例已低于约定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国安投资未依约履行提升履约保障比例至约定值以上的义务,且未能如期足额支付到期利息及质押股票被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中信国安亦未按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担保责任。2019年12月11日,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并获得受理,2020年1月7日,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尚未判决。
第五起为公司诉彭朋、韦越萍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2016 年8-9月,公司与彭朋签订了质押式证券回购协议,约定由公司作为融出方,彭朋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依据协议约定,彭朋以其持有的共计2,600万股“东方网络”(证券代码:002175.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分两笔向公司融入合计人民币1.3亿元的资金。韦越萍作为彭朋的配偶,于2016年8月事先书面同意了彭朋进行上述交易,且于2017年书面表明其愿意与彭朋共同承担相关融资负债。后彭朋向公司补充质押合计500万股“东方网络”股票。
2018 年4月17日,因“东方网络”股票收盘价跌至人民币5.6 元/股,导致协议项下2 笔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均已低于约定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彭朋、韦越萍未依约履行提升履约保障比例至最低值以上的义务,且未能如期足额支付到期利息的行为,构成违约。2018年8月,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彭朋、韦越萍,要求彭朋、韦越萍承担违约责任,诉讼标的本金为人民币91,460,000元。2019年3月22日,本案一审开庭审理。2019年7月18日,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彭朋和被告韦越萍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公司偿付回购款91,46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2)被告未履行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的,公司可与被告彭朋协议以质押的30,999,990股“东方网络”股票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该质押股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质押股票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彭朋和被告韦越萍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彭朋和被告韦越萍继续清偿。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7月25日,因被告无可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续如有可执行财产,公司可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结案。
第六起为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诉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等信托贷款违约案。2016年申万创新投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与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约定申万创新投交付信托资金合计人民币3亿元于光大信托公司,指令其向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建设”)发放信托贷款。中科龙轩工程项目管理海安有限公司作为出质人,将其在《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2013年基础设施融资建设项目合同书》项下对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享有各期应收账款质押给光大信托公司。后中科建设到期未支付相应利息,经多次催告仍未支付,构成违约。2018年9月,光大信托公司向中科建设发出《提前还款通知函》,宣告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于2018年9月13日构成加速到期。同日,光大信托公司与申万创新投合意终止信托,并将其基于相关债权及担保权利等全部权利转让于申万创新投。
2018年9月18月,申万创新投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判决:(1)中科建设向申万创新投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亿元及利息、支付罚息、律师费,且中科龙轩对前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2)申万创新投行使应收账款质权,有权就中科龙轩向申万创新投出质的其对海安开发区管委会的应收账款优先受偿;(3)中科建设、中科龙轩和海安开发区管委会共同承担全部诉讼、保全费用。2020年11月18日,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收到该案件初审裁定书,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待后续查清相关事实之后,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可依法向法院再行主张自己的权利。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已就该裁定上诉,截至报告期末,尚未收到终审裁定。
第七起为上海筑欣实业有限公司诉申银万国智富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4年12月30日、2015年1月12日,上海筑欣实业有限公司与申银万国智富投资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两份《委托采购协议》,上海筑欣实业有限公司委托申银万国智富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期货转现货的方式采购3 万吨焦炭。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就申银万国智富投资有限公司是否已按合同约定履行货权转让义务发生争议。2018年8月,申银万国智富投资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寄送的起诉状及传票,上海筑欣实业有限公司要求申银万国智富投资有限公司向其交付3万吨焦炭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19年6月14日,申银万国智富投资有限公司收到法院2019年6月5日作出的一审判决书,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海筑欣实业有限公司交付3万吨焦炭。申银万国智富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6月27日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 年4月13日,申银万国智富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8 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1)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48851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重审。2020年10月28日,申银万国智富投资有限公司收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未上诉,本案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