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披义务 孚日股份及相关责任人收警示函

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凤茹)11月3日晚间,孚日股份(002083)发布公告称,公司于当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孙日贵、吴明凤、张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孚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山东证监局发现孚日股份存在如下问题。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孚日股份直接或间接与公司控股股东孚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上述事项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另外,孚日股份存在未及时披露有关收到政府补助资金和发生投资亏损事项的问题。

山东证监局认为,孚日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孚日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孙日贵、吴明凤、张萌分别作为孚日股份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孙日贵、吴明凤、张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另外,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孚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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