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回复深交所:调拨富余资金予合作项目有其合理性,后续将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5月29日,阳光城(SZ.000671)正式回复了深交所监管函。此前,深交所特别关注了阳光城对联营/合营企业及合作方其他应收款的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问题。

从2015年开始,阳光城存在向表外以及持股比例不足50%的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然而公司却并未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其间,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深交所措辞强硬的表示,阳光城违反了多项深交所规定,希望公司和高管吸取教训。

对此,阳光城表外以及持股比例不足50%的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进行了辩解,称此举在本质上是公司为进行房地产开发主营业务、享有项目股东权益而进行的权益性投入,在风险承担机制上为同股同权,并非为赚取固定收益而对外提供资金

阳光城还就股东投入及调拨富余资金的原因及合理性做出了解释,称此举是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正常产生的经营行为,是公司扩大规模、加强经营的必要方式。公司认为,该等资金流转,不属于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财务资助的定义范围,故未将以上交易行为认定为是财务资助,仅当作项目投入在半年度报告及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中披露,附注中亦披露了其他应收款的主要明细,而未按财务资助要求履行审议程序。

针对函件提出的关于该等事项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问题,公司已于本年采取措施补充相关合规流程,阳光城分别召开了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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