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财险兴仁市支公司违法被罚 编制虚假报表及资料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9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黔西南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黔西南银保监罚决字〔2021〕13号-16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市支公司编制虚假报表及资料;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黔西南监管分局对其罚款三十三万元。 

  徐晶晶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市支公司编制虚假报表及资料问题负有管理责任与直接责任,对该公司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问题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黔西南监管分局对其警告并罚款七万元。 

  杨宏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市支公司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黔西南监管分局对其警告并罚款四万元。 

  顾书华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市支公司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黔西南监管分局对其警告并罚款六万元。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披露的《关于徐晶晶同志任职资格的批复》(黔保监财产险〔2011〕108号),2011年11月28日核准徐晶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县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国寿财险兴仁市支公司违法被罚 编制虚假报表及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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