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12月10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业务指引》提出:
证券公司应当审慎开展股票质押回购增量业务,增量业务规模须与存量业务风险管理能力和持续合规状况相匹配。
融入方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关注其还款来源、盈利能力、资产负债结构、资产变现能力等情况,由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事先出具专项意见,并报经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权的机构或其授权的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的跨部门业务决策机构审议同意:
(一)新增初始交易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作为融入方累计质押的股份数量超过其持有该公司股份数量50%的;
(二)新增初始交易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作为融入方累计质押的股份数量超过其持有该公司股份数量70%的;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计算本条规定的质押比例时,证券公司应当关注相关股东一致行动人的质押数量、持股数量。
证券公司新增初始交易后,单一融入方累计股票质押回购融资余额(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和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融出方合并计算)占证券公司净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5%。
本指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
责编:陈玉尧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