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4日电 4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下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办法》共包括五章内容,分别为总则、考核内容和标准、考核标准、考核实施、附则。比对2020年修订版和2017年修订版发现,考核内容和标准方面,新版考核办法新增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自愿性披露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履行社会责任的披露情况等方面的考核要求。
此外,《办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加分减分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在考核标准一章,《办法》表示,上市公司考核基准分为100分。深交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标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开展考核,对照本办法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不得评为A、评为C以及评为D的负面清单指标,在基准分基础上予以加分或者减分,确定考核期内上市公司评级,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公司信息披露评级为A的家数占考核总家数比例不超过25%。
考核期间内,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方面表现突出的,深交所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加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仅符合合规性要求的,深交所不予加分;同类加分类型下存在不符合合规性要求信息披露事项的,深交所对符合该类加分类型的其他事项不予考虑;同一工作涉及前款规定的多个事项的,按最高分值的事项加分,不重复加分。
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考核期间内因信息披露工作违反合规性要求被深交所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的,或者触及重大负面事项的,深交所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扣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因同一事项被扣分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深交所就同一事项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先后采取多项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按照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但因限期整改不到位再次被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除外。
关于考核实施,《办法》明确,上市公司应当在考核期结束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自评,并通过公司业务系统向深交所提交信息披露工作自评表。其中,涉及减分事项的,公司应如实填报;涉及加分事项的,由公司在自评表中提出申请,并须说明具体事由。公司未申请加分、申请加分未说明具体事由或申请事由不符合加分标准的,深交所不予加分。
深交所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自评表进行核实,经考核工作小组合议,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加分或者减分并形成上市公司考核评级结果。
深交所将公司考核结果及时通报上市公司,并加强与公司信息披露年度考核情况的沟通交流。公司对其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考核结果通报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交书面异议,深交所在收到异议后五个交易日内予以答复。
深交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记入诚信档案,通报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深交所在职责范围内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事项出具持续监管意见时,将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考核结果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对于最近一年考核结果为A的公司,深交所给予以下支持和便利:应上市公司要求提供定向培训;在承担的审核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对其进行股权、债券融资等业务提供便捷服务;邀请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担任培训讲师,向市场推广规范运作经验;优先推荐公司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为深交所上市委员会、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或其他专业委员会委员人选。(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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