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对私人开放式基金公司投资限制,香港证监会公布改革措施,支持将香港成为基金首选注册地

财联社(北京,记者 黎旅嘉)讯,香港证监会2日公布关于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的改革措施,包括撤销对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所有投资限制,允许持牌或注册证券经纪行担任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保管人,就海外公司型基金将注册地转移至香港的安排引入法定机制。

根据香港证监会接获13份来自不同界别人士的回应,普遍支持扩大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投资范围的建议,容许不受任何限制地投资于不受《证券及期货条例》规管的资产,加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竞争力。分析人士表示,此次香港证监会关于基金保管人的修订对行业的促进有积极的作用,有助加强构造基金的能力,从而进一步推动香港资产管理业的发展。

撤销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所有投资限制

9月2日,香港证监会发表有关优化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的咨询总结,当中包括撤销对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施加的所有投资限制,亦将容许持牌或注册证券经纪行担任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保管人,并就海外公司型基金将注册地转移至香港的安排,引入法定机制,惟证监会不会进一步扩大保管人资格规定的涵盖范围。

据了解,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简称“OFC”)制度于2018年7月30日起实施。随着OFC的引入,首次出现了适合作为基金工具使用的在香港注册的法人基金。在此之前,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并不适合作为基金工具,因为有限公司的减资和股本分配机制通常以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基金则允许投资者赎回和分配资金。藉此,香港开始与英国(OEIC)和卢森堡(SICAV)等主要在岸基金管辖区一样,拥有了一种旨在用作基金工具的境内法人工具。

根据相关规定,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应设有董事局(董事对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负有受信责任和须以谨慎、技巧及努力行事的法定责任)、负责该公司日常投资管理职能的投资经理(就第9 类受规管活动获证监会发牌或注册) 、及负责妥善保管资产的保管人。此外,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亦应遵从有关投资限制及披露等各项规定。另外,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不能作为以一般商业或工业目的来营运的业务机构。

此前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不能向公众发售,例如仅可向专业投资者发售。它们须根据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监管要求向证监会注册,但无须寻求证监会认可,因此不受限于《证监会产品手册》的规定。所以,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享有更大灵活性,能因应私人投资者的需求制定其投资和借贷特性。但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投资范围设有限制,必须将最少90%的资产总值投资于其管理会构成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资产(即证券、期货),以及现金、银行存款、存款证、外币和外汇交易合约。

进一步来看,有关撤销投资限制和扩大保管人资格规定的安排,将在经修改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刊宪后即时生效。现有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保管人将获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以便就遵守新订的妥善保管规定作出调整。注册地转移机制将在立法程序完成后生效。

此外,香港证监会明确,关于撤销投资限制和扩大保管人资格的规定将在修改后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刊宪后即时生效,现有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保管人将获得6个月过渡期;关于注册地转移机制将在立法程序完成后生效。

有望推动香港资产管理业发展

“此前在设计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这种新型的法律实体时,监管必须寻求一种平衡,一方面必须确保这种实体适合于香港当地的基金行业,另一方面也必须确保这种工具不会被作为一种避税的手段,特别是香港房地产行业。同时,这种平衡的实现,也必须考虑香港在中国大陆金融业现代化宏观背景中所扮演的角色。”某香港业内人士表示。

私募基金行业是香港作为国际资产管理中心重要的一环,香港目前是亚洲第二大私募基金中心,全球最大的二十家私募基金当中,有十五家已经在香港设立据点。而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结构让投资基金能以公司形式成立,藉着灵活发行和取消股份,供投资者买卖基金。有助香港设立更多元化的基金平台,加强构造基金的能力,从而进一步推动香港资产管理业的发展。

根据香港证监会收到来自13份不同界别人士的回应显示,普遍支持扩大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投资范围的建议,容许不受任何限制地投资于不受《证券及期货条例》规管的资产,加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竞争力。

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表示,“今日公布的改革措施可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结构与其他私人基金结构建立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此举正是证监会一直以来致力支持将香港发展成为基金首选注册地和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国际资产管理中心所作的举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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