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晚间,*ST天宝公告称,公司已于2020年6月3日收到大连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此,*ST天宝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进而遭到证监会立案调查一事终于有了最终结论。大连证监局决定,对*ST天宝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公告显示,经查明,*ST天宝存在两项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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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T天宝未按规定披露2.5亿元重大担保事项。2016年8月25日,*ST天宝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黄作庆与中泰创展签署《借款合同》,黄作庆向中泰创展借款2.5亿元。同日,*ST天宝与中泰创展签署《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ST天宝上述《借款合同》为黄作庆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上述2.5亿元担保, 占*ST天宝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76%,属于重大担保事项。*ST天宝未及时披露该重大担保事项,也未在2016年及2017年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12月26日,才将该重大担保事项首次披露。
2、*ST天宝未按规定披露2亿元重大担保事项。2016年11月16日,承运投资、 碧天财富与黄作庆签署《借款及保证合同》,承运投资向碧天财富借款2亿元,黄作庆为上述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同日,碧天财富与天宝食品签署《保证合同》,*ST天宝为上述《借款及保证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11月16日,承运投资与碧天财富对上述借款事项签署《借款延期协议》。同日,*ST天宝与碧天财富签署《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事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上述2亿元担保,占*ST天宝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21%,属于重大担保事项。*ST天宝未及时披露该重大担保事项,也未在2016年及2017年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12月26日,才将该重大担保事项首次披露。
如今,随着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下达,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6年8月25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买入,并在2018年12月26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也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发送到[email protected]邮箱,参加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广大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被证监会行政处罚之余,*ST天宝遭受的另一打击同样引发投资者关注——截至2020年6月2月,*ST天宝股票收盘价格已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票面价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之十八款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2020年6月3日,*ST天宝已经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公司股票停牌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