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业绩预增本是让投资者欣喜的利好消息,但若有人利用内幕交易非法获利,反而可能损害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而此类违法行为也难逃监管“法眼”。
近日,重庆证监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王承刚与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迪马股份”)时任董事兼总裁杨某席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频繁电话联系,且存在突击开户建仓、业绩预告公布后火速卖出等行为。据此,重庆证监局依法对王承刚采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敏感期内与公司时任总裁频繁电话
简单回溯,2018年11月30日,东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迪马股份全资子公司,下称“东原地产”)通过召开“2019—2021结算利润规划专题汇报”,明确了2018年东原地产结算利润调整后数据为10.52亿元,参会人员初步确定2018年迪马股份实现净利润会较2017年增长50%以上。
业绩预增的消息何时披露?
2019年1月26日,迪马股份发布《2018年度业绩预增公告》披露: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相比,将增加3.35亿至4.02亿元,增长50%至60%。
综上,迪马股份的业绩预增信息为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不晚于2018年11月30日,终点为2019年1月26日信息公开日。
重庆证监局经调查认为,迪马股份时任董事兼总裁杨某席不晚于2018年11月30日知悉内幕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而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承刚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杨某席频繁电话联系。
那么,这位总裁究竟有没有泄密呢?当事人申辩表示:没有!
当事人王承刚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及听证中提出: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席向王承刚泄露内幕信息,王承刚交易迪马股份股票具有正当合理理由,不属于异常交易。
但是,重庆证监局经复核后认为,王承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有联络接触,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经对王承刚陈述申辩意见和补充提供的证据进一步核查,认定不构成对其交易迪马股份股票行为明显异常的合理解释。
突击开户买入443万股
虽然当事人百般辩解,但从迪马股份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股价走势以及当事人的交易区间看,答案或许不言自明。
2018年11月30日,迪马股份报收2.52元/股(前复权),至内幕信息披露前一个交易日(2019年1月25日),这段区间内迪马股份区间涨跌幅为0%,股价保持着非常平稳的走势。
由于业绩预增公告的披露日2019年1月26日为周六,内幕信息公布后首个交易日是2019年1月28日,这一天,迪马股份涨停了!
次日,迪马股份开盘后继续冲高,但很快回落,当天振幅为10.20%,成交量也显著放大。
根据重庆证监局公布的调查情况:2019年1月3日,王承刚突击开立证券账户,转入大额资金,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单一集中买入迪马股份股票。
2019年1月7日至25日,王承刚控制其本人和“刘某”证券账户单一集中买入迪马股份股票合计443.42万股,并于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获利2.08万元。
重庆证监局认为,王承刚控制上述两个账户买入迪马股份股票的意愿坚决,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
重庆证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版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20846.26元,并处30万元罚款。
无论赚还是赔,内幕交易都是红线
中国证监会在一则投资者保护案例中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市场参与人员应严格警惕内幕交易行为。
一方面,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果掉以轻心,为了所谓“哥们义气”而泄漏内幕信息,不仅可能丢了饭碗,还会导致身败名裂。
另一方面,投资者作为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也不要随意听信“小道消息”。即使某些信息言之凿凿,但由于证券市场的复杂性、随机性,利用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交易仍可能导致割肉赔钱,得不偿失。
进一步来说,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即使从事内幕交易赔了钱,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内幕信息是不能说的秘密,内幕交易是不能碰的红线。守住了法律的底线,也就守住了自己公平从事证券交易的权利。
【来源:中国证券网】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