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注册制改革为龙头的资本市场关键制度创新不断取得突破,但不容忽视的是,一些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危害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进程。在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上,也明确要求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为了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法治化建设,扎紧制度的笼子,让投资者在资金往来的“高速路”上,拥有更明晰的“交通”规则、更安全的运行环境。11月6日,最高检与证监会联合举行“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新闻发布会,发布12宗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廖英强操纵证券市场案等。在发布会上,最高检与证监会介绍了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的背景、案例主要特点等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图片来自证监会官网
6宗证券刑事犯罪案例 涉及欣泰电气欺诈发行
在发布会上,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详细介绍了6宗证券犯罪典型案例,包括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等。
郑新俭表示,发布的6个证券犯罪典型案例中,有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有欺诈发行债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有操纵证券市场案,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还有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郑新俭上述提及的欺诈发行股票,系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一案。
对于这批典型案例的特点,郑新俭指出,一是覆盖当前证券期货犯罪的主要类型。6个刑事犯罪案例涉及5个证券犯罪罪名,涵盖了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领域的常见多发犯罪,揭示了相关犯罪的主要形态、类型,反映了当前证券期货犯罪的特点、趋势。其中,针对当前社会关注的资本市场财务造假问题,编写了欺诈发行股票和欺诈发行债券两个典型案例。
二是展现检察机关参与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职能作用。6个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指控证明犯罪方面的积极作用,在上述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退回补充侦查、依法追诉漏罪、变更指控罪名等方式,做到精准指控、不枉不纵。
三是彰显依法从严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的态度,6个典型案例中,司法机关对部分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或者拒不认罪的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体现零容忍、不放纵的证券期货犯罪司法政策。
牛牛金融研究总监刘迪寰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证监会、最高检联合发布12宗典型案例,充分发挥了案例的指导、教育作用,也对资本市场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6宗证券行政违法案例 涉及“黑嘴”廖英强
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滕必焱则在会上详细介绍了6宗证券行政违法典型案例。
滕必焱表示,今天发布的6个证券违法典型案例分别是雅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华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廖某强操纵证券市场案、通某投资公司操纵证券市场案、周某和内幕交易案、吉某信托公司内幕交易案。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滕必焱上述提及的雅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系上市公司雅百特,廖某强操纵证券市场案则系“黑嘴”廖英强。
滕必焱表示,上述6宗证券行政违法典型案例呈现多个特点。一是反映了当前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及变动趋势。该六起典型案例覆盖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主要违法类型,包含了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然人等各类违法主体,同时呈现出近年来违法行为的一些新特点新趋势:如雅某股份通过虚构境外项目实施财务造假,是近年来影响恶劣的虚假陈述案件;廖某强操纵证券市场案,是非特殊身份主体借助互联网公开荐股牟利的“抢帽子”操纵第一案;通某投资公司操纵证券市场案,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资管产品进行操纵的新型案件;吉某信托公司内幕交易案,以单位为主体实施内幕交易。
二是体现了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执法态度。近年来,证监会多措并举加强和改进证券执法工作,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惩处各类重大违法案件,释放出“零容忍”的鲜明信号。在周某和内幕交易案中,证监会充分发挥行刑衔接机制优势,在公安机关终止侦查的情况下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坚决落实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
在华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中,证监会对于操控上市公司造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精准打击、加大追责力度。在雅某公司跨境财务造假案件中,证监会充分借助国际执法协作机制调查取证,有效遏制了上市公司通过境外业务造假“瞒天过海”,逃避监管的企图,同时“一案双查”,依法追究中介机构责任,倒逼其勤勉尽责,进一步压实资本市场“看门人”责任。
三是彰显了“四个敬畏、一个合力”的监管理念,构建起立体追责体系。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惩处是一个立体有机体系,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不是终点,而是起点。如雅某公司财务造假案,除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外,还将面临巨额民事赔偿。华某股份有限公司被证监会数次行政处罚,因财务指标触及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已退市。通过凝聚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民事诉讼、自律惩戒、媒体监督等各方面合力,充分实现执法工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最大化。
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呈现四个特点
对于“当前证券期货犯罪有什么新特点?”的问题,郑新俭在答记者问时表示,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当前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有四个特点。
一是“新”,证券期货犯罪涉及产品从股票、期货发展到私募债券、期权,作案领域由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向新三板市场蔓延,还出现了跨境、跨市场犯罪案件,利用新概念、新技术实施犯罪案件也在持续增多,无论是犯罪类型、涉及领域还是犯罪方法手段都呈现出新的态势。
二是“专业”,从事证券期货犯罪的大部分人员,是证券期货从业人员或者这方面的“行家里手”,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专门中介机构,这些人员都掌握专业知识,相互之间分工精细,且作案设备精良,专业化、组织化程度很高。
三是“隐蔽”,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案件中信息传递方、接收方通常会形成攻守同盟,常常出现“零口供”,这次发布的王某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就是此例。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中,有的操控亲友账户以及其他非法获取的账户进行交易,有的依托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特定金融机构的特殊业务隐藏真实身份,查证交易账户实际控制人难度大。
四是“逐利”,无论是上市公司法人、高管、股东还是证券期货从业人员,都为了牟取私利罔顾法律、毫无底线,严重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6个典型案例中,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非法获利都在千万元以上。
郑新俭表示,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对司法办案专业能力提出挑战。为了提高办案专业化水平,检察机关主要从四个方面入手。
一是注重培养一线专业办案团队,最高检将依托办案基地建设,有重点地培养一批既懂证券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专业人才;二是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优势。检察官从侦查阶段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开始,就围绕指控证明犯罪目标,扎实开展引导取证、法律论证等工作,用好退回补充侦查,实行全程跟踪的“靶向”监督;三是主动寻求专业支持。在办理新型复杂证券期货案件时,最高检建立了辅助办案机制,向专业部门、专家学者寻求智力支持,取得了较好效果;四是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加强办案指导。
另外,据郑新俭介绍,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类型来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证券交易环节的犯罪相对较多,占65.7%。但今年以来,受理的欺诈发行、违规披露等涉上市公司犯罪案件明显增多。
行政处罚将以三个方面着力
面临新形势新要求,行政处罚作为追责惩戒全链条上的一个环节,不是也绝不应该成为违法者责任追究的“终点”。具体到行政处罚工作本身,滕必焱称主要在三方面着力。
一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基础制度。以新《证券法》的贯彻实施为契机,持续开展类型化案件认定标准、裁量基准等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推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的体制机制,积极参与刑法修改、期货法出台等立法工作进程,不断夯实行政执法工作的法治基础,进一步提升执法效率和专业化水平。
二是严厉打击和惩处违法违规行为,显著提升违法成本。加强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典型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督促其切实发挥好市场“看门人”作用。通过严格执法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供坚实的后端执法保障。
三是强化舆论引导工作,向市场传递“零容忍”的鲜明信号。加强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及时通报财务造假等类型的典型案件处理情况,以案说法,借助典型案例宣传强化对市场主体的警示教育,引导全市场构建诚信守法的良好生态。
投融资专家许小恒对记者表示,“目前证监会也在积极推动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和赔偿制度,这一举措也能不断提高广大投资者对执法工作的获得感和投资安全感”。
北京商报记者 董亮 马换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