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吴晓璐
10月30日,证监会发布了《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检查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检查规定》规范了首发企业现场检查的基本要求、标准、流程以及后续处理工作,明确了检查涉及单位和人员的权利义务,压实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并加强了对检查人员的监督。
《检查规定》共二十三条,对现场检查适用范围、检查对象、现场检查程序、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有四方面: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明确证券交易所各板块的首发申请企业均予以适用,检查内容为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
二是确定检查对象。检查对象按随机抽取和问题导向两种方式确定。随机抽取工作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相关规定实施,问题导向企业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审核、注册部门确定。对于随机抽取企业,采取全面检查方式,覆盖企业信息披露整体情况;对于问题导向企业,结合重点存疑事项的性质和内容确定检查方式。
三是规范检查程序。规范组建检查组、采用检查手段、确认检查事实等全流程内容,确保检查工作的独立、公正、客观、高效。
四是压实各方责任。对于检查发现首发企业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有关人员不予配合检查的情形,明确依法依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行政监管措施、予以行政处罚,或者移送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