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 号)。
安妮股份证券虚假陈述事件背景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厦调查字 202010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信息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9)。
2021 年 3 月 1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厦证监处罚字【2021】3 号)。具体信息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
2021 年 4 月 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妮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违法事实
2015 年 3 月 2 日,安妮股份向深圳市智能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时代)、深圳市鹏程画面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画面)、深圳市鑫港源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港源)收购了微梦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想)51%股权。2015 年 3 月起微梦想纳入安妮股份财务报告合并范围。
2015 年 3 至 12 月期间,微梦想通过虚构交易,确认了来自卓某、季某涛、彭某斌、赖某超、黄某、章某,刘某香等 7 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导致安妮股份 2015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1065.96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876.22 万元,占安妮股份当期利润总额的 31.89%。
安妮股份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安妮股份证券虚假陈述处罚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安妮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2.对韩燕东、蒙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3.对张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4.对许志强给予警告,并处以 6 万元罚款;
5.对李昌儒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目前安妮股份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妮股份股民可以提起索赔诉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6年3月10日至2020年10月13日期间买入,并在2020年10月14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亏损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满足条件的股民可以参与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程珊律师组织的索赔征集报名。
自安妮股份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来,连续两天涨停,有股民咨询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程珊律师,担心股票涨停会影响自己的索赔,律师提示股民:股价涨跌不影响索赔结果。索赔只与索赔区间内的买入均价和数量有关,具体损失金额由专业律师进行核算,股民放心准备材料参与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