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违法被罚 保险销售误导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3日讯 今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2022〕5号)显示,银保监会对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9年至2020年3月底,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在代理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保险销售外呼业务中,存在夸大保险责任等销售误导行为,涉及业务13笔,保费3.90万元。 

  综上,银保监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对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罚款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2022〕5号) 

  当事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0号高德置地广场夏栋C座13楼 

  负责人:张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会对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9年至2020年3月底,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在代理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保险销售外呼业务中,存在夸大保险责任等销售误导行为,涉及业务13笔,保费3.90万元。 

  上述事实有销售误导投保单明细表及保单、每单问题描述、当事人调查笔录、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对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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